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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裁催字第1110048508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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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管理取得之債權憑證(以下簡稱
    債憑),以確保本處權益,特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要
    點第七點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行政執行各分署發
    給之執行憑證。有關債憑之管理,以本處成立後所產生之違規案件且裁決確定後
    所取得之債憑案件為原則。
三、本處取得債憑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處權責單位取得債憑時,應於電腦管理系統登錄與建檔,並由專責人員
          妥
管理。債憑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更
          正。
    (二)權責單位應按月製作債憑統計表及清冊,簽陳處長核閱後,通知會計室據
          以登帳。
    (三)權責單位應每年定期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經查有可供執行且
          具執行實益之財產者,即時移送強制執行。法定執行期間屆滿前六個月,
          得視實際需要再辦理清查作業。
四、債憑執行時效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需辦理換發執行憑證。
五、債憑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有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權責單位應檢同
    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實妥適後,函轉臺中市審計處;
    俟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因債權清償、核發新債憑及撤銷原處分等情形得自行註銷債憑,並通知會計室辦
    理減列帳務。

    經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憑,權責單位應通知會計室辦理減列帳務,並應於電腦管
    理系統中註記註銷。
六、辦理行政罰鍰收繳作業有具體績效者,權責單位得依規定簽報獎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