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提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高齡求職者就業意願,透過就
業獎勵措施,鼓勵中高齡及高齡求職者重返就業市場,以活化
中高齡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
機關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 |
|
三、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
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學校,其所提供之工作機會限於本市轄區。
前項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
|
四、本要點獎勵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年滿四十五歲以上失業勞工,
至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核發本要
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至
第三點規定之雇主,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者(以下簡稱個案)。
前項失業勞工,以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之日時,
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如加保
於職業工會,得由個案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前
項之適用對象。僱用期間之計算,以個案投保就業保險、勞工
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
|
五、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有效期間為一百八十日;個案未於該文件有
效期間內推介就業者,該文件失其效力。
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應提供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個
案如經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
諮商、職涯成長團體等就業促進活動或課程,無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 |
|
六、獎勵標準如下:
(一)個案與雇主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僱用者,其每月領
取薪資未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受僱滿三十日最高發
給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受僱滿九十日最高發給七千
元,受僱滿一百八十日最高發給一萬元;最長補助一百
八十日。
(二)個案與雇主約定非以按月計酬部分工時工作者,其每月
領取薪資未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二分之一,受僱滿三
十日最高發給一千五百元,受僱滿九十日最高發給三千
五百元,受僱滿一百八十日最高發給五千元;最長補助
一百八十日。惟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勞工,且確有實際提
供勞務者,不受上開薪資達最低工資數額二分之一限制,
但受僱期間各階段領取之就業獎勵,不得逾事業單位實
際給付薪資數額。
個案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假別及
日數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前項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
就業獎勵,惟不得逾事業單位實際給付薪資數額。
個案於請領獎勵期間須設籍本市。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僅得擇一申請就業
獎勵。 |
|
七、個案經推介就業後因故離職者或未請領獎勵金者,於登記暨權
益說明書有效期間內依本要點規定推介就業加保,重新起算就
業期間及就業獎勵金發放標準,個案申請合併領取就業獎勵金
期間,每人最高二萬元,最長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
|
八、個案於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每滿三十日、滿九十日及滿一百八
十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下列申請獎勵項目所需檢附文件,至
臺中市政府服務 e 櫃台完成認證之電子信箱點選就業獎勵金申
請連結,以線上方式向就業服務處提出申請,逾申請期限提出
申請者,就業服務處不予受理其當次之申請: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首次申請檢附)。
(二)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本局規定之文件。
因故無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獎勵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
由就業服務處評估後,得專案核定以支票方式給付。 |
|
九、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於受僱用期間以視訊、電話或實
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
(二)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
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並加註初審意見送就業
服務處複審。個案申請文件缺件經補正後,就業服務處
所屬就業服務站於補件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就業服務處於核定申請案時,得依本要點目的、年度預
算規劃、申請者順序及勞雇雙方僱用狀況等,綜合考量
後核定獎勵金額。
個案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百一十四年度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核發本要點登
記暨權益說明書之個案,經推介就業且符合第六點規定者,倘
屬按月計酬之全時工作者,依現行要點規定核發獎勵金;非按
月計酬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則依原要點第六點所定獎勵金額標
準辦理撥付。 |
|
十、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應不予核發獎勵;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令其限期返還,屆期未繳回,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或溢領情事,經查屬實。
(二)具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身分,或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
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於同一雇主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四)以相同事由於同一期間領取缺工就業獎勵、照顧服務就
業獎勵、營造業工作就業獎勵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
之就業獎勵或津貼。
(五)自行任職於非經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推介之職
缺者。
(六)已領取本要點就業獎勵金最高額度上限。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就業服務處查核之情事。
(八)請領期間不符合第四點及第六點適用對象之規定。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
勵額度以就業服務處受理申請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
支用情形,公告停止受理。 |
|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就業服務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