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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南屯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工字第110011951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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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及推廣社會福利服務,充
    分發揮南屯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備設施功能
    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中心會談室、親子室、多功能教室及大會議室
    。
三、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局核准及其他社會福利活動使用為優先
    ,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得申請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公益相關活動,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局有優先使用權。
四、本中心場地租用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
    布之國定假日(含六、日)及防災日停止開放,若因特殊狀況停止開放
    則另行公告之。
五、本中心場地應於租用前二週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准後,於租用前五
    日繳交場地維護費始得租用。
六、本中心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以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各場地維護費收費
    標準如下:
    (一)會談室:每小時新臺幣九十元。
    (二)親子室:每小時新臺幣九十元。
    (三)多功能教室: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
    (四)大會議室:每小時新臺幣六百元。
七、場地維護費包含場地費、水電及其他費用,其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
        維護費。
    (二)本局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租用,每小時場地
        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臺中市政府或本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
        務方案,每小時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四)其他單位辦理社會福利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小時場地維護費
        以三折計算。
八、申請租用單位繳場地維護費後無論租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租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租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租用
        。
    (三)本局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租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租用並依法處理
    :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四)租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租用。
    (五)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十、租用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導海報、標語或搭設臨時設施者
    ,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設,租用完畢應即
    恢復原狀。
十一、租用單位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租用時應
      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十二、為維護用電及公共消防安全,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高
      耗電電器用品等危害設備,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
      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三、租用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中心得限期改善或暫停其租用
      權三個月。
十四、本中心收取場地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租用單位,並依規定
      全數解繳市庫。
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