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志願工作服務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沙區民字第110000575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落實便民禮民
    的目標,有效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以提升服務品質,特成立本所志願
    工作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本隊志工)係指經本所遴選之無給職,志
    願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並確實遵守服務規定者。
三、本隊志工申請資格:凡成年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者均可向本所提出入
    隊申請;經本所遴選委員會同意後得為本隊志工。
    本所遴選委員會成員由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社會課長、秘書
    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志工業務承辦人組成之。
四、本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名,由本所就本隊志工中遴選或本隊志工互
    推,隊長綜理志工隊服務事項,副隊長襄助隊長綜理隊務。
    隊長及副隊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隊長、副隊長出缺時,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隊下設二小隊,各小隊設小隊長一名,由本所就本隊志工中遴選或
    本隊志工互推,掌理該志工小隊聯繫事務。
    各小隊置隊員十八至二十六名,協助本所辦理指定工作。
    前項隊員出缺,由本所錄製候用名冊,依序遴選遞補。
    本隊設幹事一名,由本所就本隊志工中指派一人擔任,幹事配合本所
    辦理志工隊行政事項,襄助隊長綜理隊務。
六、隊長辭職、長期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序由副隊長、小隊長
    代理;如上述人員均無法代理時,再由本所就本隊志工中指派優秀熱
    忱隊員代理之。
    前項代理期間,以任期屆滿或原因消滅時為止。
七、志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民眾洽公引導服務。
    (二)協助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之服務。
    (三)協助各項政令宣導資料發送服務。
    (四)協助本所辦理各項活動。
    (五)其他相關諮詢服務。
八、志工服勤地點:本所一樓服務臺及四樓調解會。
九、志工服勤方式如下:
    (一)配合本所上班時間,分為上、下午各一班,採輪班制,時間為
          每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
    (二)志工依編隊人數,每班次四人一組排定班表,每一位志工每週
          固定值勤一班,每班服務時數3小時,每年累計執勤時數至少
          100小時。
    (三)志工出勤時應於本所出勤紀錄簿簽到及簽退。
    (四)志工應依排定班表準時出勤,因故無法出勤者,應事前覓妥其
          他志工代班,同時告知小隊長並辦理請假事宜。
    (五)志工未經請假,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或請長假(1至3個月內)
          需事先向小隊長請假,若連續3個月不能值勤者,需向本志工
          隊申請暫停離隊服勤,復職亦同。
    (六)志工服勤時應著本所製發服務背心,及佩帶志工服務證。
十、志工督導考核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民政課長、社會課長、秘書室主任、人
          事室主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得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
          失時即時導正,並得做為續任之依據。
    (二)對於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或服務時數達全體志工前
          三名之志工,本所得於年終提報區長予以公開表揚。
    (三)對於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之志工,於年度提報臺中市政
          府民政志工表揚大會表揚,以資獎勵。
十一、本隊志工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營利或從
      事有害本所聲譽行為,違反者自負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志工資格。
十二、本所應於每年舉辦志工教育訓練至少一次,藉以強化志工服勤能力
      ,提升服務品質。
十三、本所應於每年辦理志工聯誼活動一次,藉以促進志工間交流及服務
      心得,增進團隊服務效能。
十四、本所應於每年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以保障志工服勤權益。
十五、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等所需經費由業務
      單位簽奉區長核定後,於年度預算民政業務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要點簽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簽奉區長核定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