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補助款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后區民字第110000436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補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
    員考察經費之支用核銷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依業務實際需要支付之考察經費,本公所得於預
    算額度內予以補助。
三、補助對象:本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四、補助標準:每人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五、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補助款須支用於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交
    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與調解業務相關
    單位或組織之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等為限。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事前填寫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一) 。若同
    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
    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調解委員可自行或集體進行國內、外考察行程
    (但為符合補助款係為補助調解委員考察經費,如於國內支用時儘量
    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以考察一次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
    次核銷為原則;未達補助金額者,應於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
    次核銷。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檢附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收轉付收據,惟應記載營
         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事項並註明明細(車資、機票
         費、餐飲、住宿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調解委員個人姓名
         (本區調解委員會團體考察時,單據則分別就調解委員個人開
         立),並黏貼於憑證黏貼用紙(附件二) 。
   (二)考察成果照片(附件三) 。
   (三)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
   (四)收據(附件四) 。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助經費於補助對象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計畫因
         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
         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九)受補助個人接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以
         書面向補助機關敘明處理方式。
九、績效衡量指標:依據本公所受補助調解委員申請之補助計畫書、各項
    相關核銷單據及考察成果照片等,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十、督導及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一、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后里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