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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營運虧損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公捷運字第110003244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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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業)執行武陵櫻花
    季賞櫻專車疏運之虧損,特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及同條附
    件一市區汽車客運業路線補貼條件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三、本規定所稱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係指武陵櫻花季管制期間
    往返臺中市梨山及武陵農場間,由交通局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偏
    遠地區及特殊服務性疏運路線。
四、客運業行駛前點路線,規定如下: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得依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票價計價方式向
        民眾收取票價,並依本規定申請虧損補貼等相關費用。
    (二)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與本市公車路線重疊者,交通局得
        優先與經營該路線之客運公司洽談及簽約。
五、客運業申請補貼應於活動前檢附申請資料予交通局,另武陵櫻花季結
    束後三十日內,檢附驗收及請款資料送交通局申請補貼款,於接獲客
    運業提出驗收申請後,另擇期書面驗收,待合格後始撥款。客運業應
    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資料:
        1.申請書。
        2.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
        3.疏運計畫。
    (二)驗收及請款資料:
        1.補貼費用申請表(含票差補貼)。
        2.切結書。
        3.派遣調度管理人員、車輛及駕駛清冊。
        4.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5.駕駛之駕駛執照。
        6.申請路線別營運車輛出勤及備勤資料。
        7.出勤車輛營收報表。
        8.車輛行車憑單(派車單)影本。
        9.車輛空駛里程表。
        10.補貼金額彙總表。
        11.疏運車輛照片。
        12.行車紀錄器(大餅)。
六、虧損補貼之項目、額度及限制規定如下:
    (一)票價收入歸執行武陵櫻花季賞櫻專車疏運路線之市區客運業者。
    (二)車輛空駛費:每車補貼去程及回程兩趟為限,每公里補貼新臺幣
        四十點二五二元(視公路客運業或市區客運業公里成本調整)。
    (三)車輛備勤費:活動期間每日每輛新臺幣六千元,車輛備勤費為車
        輛出勤費之半價。
    (四)車輛出勤費:活動期間每日每輛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需扣除票價
        收入),車輛出勤費視市場行情波動調整。
    (五)住宿費:活動期間及活動前一日及後一日,每間每日得給予住宿
        補貼,並核實發給。
    (六)其它相關費用:包含交通接駁資訊揭露、臨時性指示標示製作、
        臨時性專用路權、網路軟體編修及相關行銷配套費用,核實發給
        。
    (七)倘中央主管機關已有全額補貼之項目交通局不予補貼,另交通局
        得依中央主管機關補貼情形及本府應分擔部分調整補貼項目及額
        度。
    (八)補貼總金額超過補貼預算金額者,以補貼預算金額為上限。
    (九)補貼計畫執行情形檢附資料內容不得申報不實。本府撥付補貼金
        額後發現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對蓄意者依法追訴之。
    (十)本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客運業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