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登記人力支援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09002370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衡平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土地登記業務人力及工作量,於登記人員受理案件數過多
    時,得啟動人力支援,以提升整體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際受理登記案件數:為各所去年受理轄區內登記案件數加上各
        所受理他所轄區登記案件數。
    (二)政策性業務之筆棟數:因當年政策性業務,如地籍清理、地籍圖
        重測、土地重劃及逕為分割等類此案件,經本局核定後得列入計
        算土地建物筆棟數。
    (三)登記案件百分比:各所實際受理登記案件數與全市登記案件數之
        比。
    (四)政策性筆棟數百分比:政策性業務需列入計算基礎者,計算標準
        為各所政策性登記筆棟數與全市政策性登記筆棟數之比。
    (五)第一課編制員額:按預算書所列第一課編制人員。
    (六)基本員額:第一課編制員額任課長、複審、校對及地籍資料庫管
        理等除初審以外之員額。
    (七)得任初審編制員額:依第一課編制員額扣除基本員額人數。
    (八)應置初審員額:依全市登記案件百分比及政策性筆棟數百分比計
        算各所第一課應編制初審員額。
    (九)本市日平均案件量:去年全市總案件量÷全市得任初審編制員額
        ÷二百五十個工作天。
三、各所登記業務量權數計算標準為登記案件百分比占業務量權數百分之
    九十;政策性筆棟數百分比占業務量權數百分之十。為因應實際業務
    狀況,本局得於每年一月底核定業務量權數比。
    各所如有其他需列入計算考量者,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供當年
    度相關數據及計算方式報經本局同意後列入。
四、各所均屬登記人力支援機關,支援順序以各所「實際受理登記案件數
    」及「政策性業務之土地建物筆棟數」為基礎。本局固定於每年一月
    底前,彙整員額、案件量及土地建物筆棟數資料,依第五點及第六點
    計算員額之差額,由高至低,排定支援順序。
五、各所得任初審編制員額=第一課編制員額—基本員額人數。基本員額
    人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第一課編制員額為二十一人以上者,置基本員額九人。
    (二)第一課編制員額為十六人至二十人者,置基本員額七人。
    (三)第一課編制員額為十一人至十五人者,置基本員額六人。
    (四)第一課編制員額為十人以下者,置基本員額五人。
六、各所應置初審員額計算式如下:
    各所應置初審員額=全市得任初審編制員額總額[(各所登記案件
    數百分比90%)+(各所政策性筆棟數百分比10%)]。
七、各所啟動登記人力支援前,應先檢視所內可支援人力,倘確已無法支
    援,且按得任初審編制員額計算平均辦理案件量已達全市日平均案件
    量三倍以上,並持續五個工作天時,得向本局申請啟動跨所登記人力
    支援。
八、被支援所應先行檢視下列各款,製成報告書及登記人力評估分析表供
    本局查核。
    (一)人力出缺均已提報考試缺額者並有辦理招聘職務代理人,惟無人
        應徵或未能徵得人選者。
    (二)案件數經檢算符合第七點規定。
    (三)案件數確無浮報或拆件。
    (四)現有登記人力已確實妥善運用無勞逸不均情形,且所內其他課室
        無法立即提供支援。
    (五)支援期間差勤管理機制、預估所需加班費及載明經費來源科目。
九、各所申請啟動跨所登記人力支援,經本局查核確實符合第七點而有支
    援必要時,即依第四點所定支援順序,啟動登記人力支援機制。每次
    支援所以支援一人及支援二個月為原則。但被支援所已無支援需求時
    ,應主動告知支援所停止支援,並陳報本局。
    支援所以每年支援一次為限,再有需支援情事者,應以次順序支援所
    依次遞補支援。
十、支援所如有特殊情事,且所內業務執行確有困難者,應書面向本局提
    出並經核准後暫時停止支援,本局得指定次順位支援所支援之。
    暫時停止支援所於原因消滅後應優先支援。
十一、支援人員應有實務作業經驗,以處理期限五日內之登記案件為原則
      。
十二、本要點簽奉核准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