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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志工獎勵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運全字第1090003036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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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結合民間志願服務資源,
    為促進本市運動發展,妥善運用人力資源,並鼓勵熱心服務之社會人
    士支援辦理體育業務及體育相關活動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若干名,協助本
    局辦理體育業務及體育相關活動。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三、運動志工對象:
    (一)退休之公教人員。
    (二)熱心體育服務之民眾。
四、運動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體育行政業務。
    (二)巡迴檢視運動場館。
    (三)協助辦理體育活動及推廣等相關事項。
五、本局志工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組織任務:
    (一)顧  問:人數不限,輔導志工隊相關隊務。
    (二)隊  長:本局志工依需求分隊成立,每隊設隊長一人,由志工互
                推擔任,綜理規劃志工隊相關隊務。
    (三)副隊長:每隊設一人,由各隊長推薦之,協助隊長策劃推展該隊
                工作。
    (四)隊  員:所有參加運動志工工作者,確實執行所分配之工作。
七、本局志工值勤時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不得妨礙業務執行。
    (四)不得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
        為。
    (五)不得假借志願服務使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六)無正當理由,勿遲到或早退。
    (七)違反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情節重大,經管理單位評估不適
        任者,得予以解任。
八、本局志工請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志工於排定之輪值時間,因故無法出勤,請自行覓妥其他志工代
        理。經協調無人可資代理時,請事先向隊長或副隊長請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請儘速通知本局志工管理人員。
九、本局志工管理單位宜於年度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志工教育訓練(六小時以上)。
    (二)年度之觀摩活動。
    (三)視情況舉辦聯繫會報。
    (四)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志工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依管理單
    位需求辦理之成長訓練。
十、本局將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紀錄冊並
    進行相關登錄事宜。
十一、本局得視志工值勤狀況,並就下列標準予以鼓勵:
      (一) 服務時數超過十、五十、一百小時,頒發感謝獎狀乙張。
      (二) 服務滿一年公開辦理表揚活動。
十二、本局志工為無給職,但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
十三、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勵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