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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平板電腦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企字第10900222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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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環保無紙化會議,提供平板
    電腦(以下簡稱設備)供本局各科室會議使用,為使設備有效利用及良
    好管理,特訂本要點。
二、設備借用歸還程序:
    (一) 於本局會議室借用系統登記,如系統無法使用可至設備管理單
         位登記使用,採先登記先分配原則。
    (二) 設備借用數量以系統可借用數量為上限,但不得高於會議參與
         人數。
    (三) 於會議前二日(不含開會日)提出經借用單位主管核准之借用申
         請單予設備管理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借用。
    (四) 借用單位於會議前至本局二樓資訊室領用設備,歸還時亦同,
         並簽名或蓋章確認。
    (五) 領用設備請當場確認機型與配件數量,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
         一旦攜離資訊室後,衍生之毀損問題,由借用單位自負責任。
    (六) 借用之設備僅供本局內部會議使用,不得攜至局外,於該次會
         議結束後立即歸還,如因會議議程未能於當日下班前結束,借
         用單位應妥善保管設備,並於次一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歸
         還。
    (七) 設備歸還時,由本局駐點工程師先行檢查外觀是否正常,確認
         後借用單位人員再行離去,歸還後進行設備整備作業,如有發
         現損壞情形,借用單位應依第四點規定賠償。
三、設備保管與使用:
    (一) 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避免設備受到污損。
    (二) 借用人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韌體、軟體等,亦不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三) 設備使用期間如遇疑似損壞或有操作問題,應立即通知本局駐
         點工程師,切勿自行修理,避免衍生後續權責歸屬問題。
    (四) 已安裝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勿私自更換。若擅自更換應於
         歸還時回復原狀;如涉侵權行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損壞及遺失處理:
    (一) 借用期間因人為因素產生損壞、故障等問題需送廠維修時,借
         用單位須支付相關維修費用。
    (二) 設備遺失或損壞無法修復時,借用單位以賠償原機種為原則,
         如因停產或其它因素無法購回時,經簽請同意後,得以新款取
         代。
    (三) 逾期歸還超過應歸還時間五個工作天,以遺失處理。
    (四) 借用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賠償作業,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
         簽報長官議處。
五、會議使用之資料由借用單位自行傳輸,並應於設備歸還前自行刪除,
    上開資料保存與保密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設備歸還後兩個小時為設備整備作業期間,俾利進行充電及系統維護
    ,上開期間不予借用。
七、設備使用應謹守資訊倫理規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 安裝或散播惡意或來路不明程式。
    (二) 下載不雅文字、圖片及影片。
    (三) 其他任何影響資訊通信安全之行為。
八、設備使用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相關法令規定,違者應自負法律責
    任。
九、如違反本要點所訂規範、會議取消或遇特殊狀況,設備管理單位有權
    要求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並須配合辦
    理。
十、會計年度內如設備逾期歸還累計達三次以上五次以下,借用單位應負
    擔次年度設備防毒軟體授權費百分之五,逾期歸還累計達六次以上,
    應負擔次年度防毒軟體授權費百分之十,負擔金額上限為計算逾期歸
    還次數之會計年度設備防毒軟體授權費百分之十,逾期次數於會計年
    度開始時重新計算。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