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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綠美化苗木申請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林字第108004253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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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落實環境綠美化,提供臺中
    市所轄各級機關學校、團體及社區環境綠美化所需苗木,並規範苗木
    申請應備文件、領取流程及相關作業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
    團體得填具申請單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農業局申請領取苗木:
   (ㄧ)苗木維護管理切結書。
   (二)申請人非種植土地所有人者,應另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其他經農業局指定應備文件。
    農業局得審核申請目的、申請人前一年度苗木栽植成果及臺中市苗圃
    苗木現況等,核定領取之苗木種類及數量,並通知申請人領取苗木。
    申請人應依農業局前項通知期限並檢附領據,至農業局指定苗圃領取
    苗木。
    申請人應於領取苗木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苗木栽植成果報告書及成
    果照片六張送農業局備查。
三、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依前點規定申請
    請領之苗木應依申請目的種植,並僅得供環境綠美化使用。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農業局得請求申請人返還苗木,或照育苗成本
    或苗木市價返還苗木價金。
四、農業局得隨機抽驗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
    體之前一年度申請案件種植成果。
    前項抽驗項目包含核定領取之苗木種植株數、地點及存活率等項目。
    農業局得將前項抽驗結果作為次年度申請案件之參考。
五、臺中市市民得填具申請單並檢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農業局申請領
    取苗木。每人每六個月得領取五株苗木,一種類至多三株。
    前項申請人應於農業局開放領取苗木期間內,至臺中市南屯苗圃或臺
    中市后里苗圃申請領取苗木。
    第一項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領取苗木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委託他人
    代為申請領取:
   (一)申請人與受託人同一戶籍者,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受託
         人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與受託人不同戶籍者,申請人僅得委託其配偶及直系血
         親代為領取,並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受託人戶口名簿。
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農業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