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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顧問聘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綜字第10800406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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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協助勞資關係
    和諧及促進就業創業,遴聘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人士備供諮詢,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局顧問分為勞工教育類、勞工工會類、勞工專家類、工商諮詢類、
    律師技師類、勞資奉獻類等六類,每類得聘任顧問三至八名。
三、各類顧問主要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局業務及政策諮詢。
   (二)應邀參加本局相關委員會、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
四、本局顧問聘任,由本局就符合下列資格者聘任之推薦並經審查後,送
    請局長核定或聘任之。
五、各類顧問聘任資格如下:
   (一)曾經或現為臺中市民、任職臺中市、曾擔任市政府專職或兼職顧
         問、委員二年以上者。
   (二)各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聲譽、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績效顯著,熱心
         本局政策發展與業務推展者。
   (三)操守、能力、專業足為表率並關注本局宗旨者。
    各類顧問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勞工教育類:大學副教授以上、高中教務學務總務主任以上。
   (二)勞工工會類:曾任或現任全國或本市五大總工會副理事長或秘書
         長以上。
   (三)勞工專家類:曾任或現任本局各單位指派專業講師。
   (四)工商諮詢類:曾任或現任市級工業會、商業會、工業區或工商團
         體理事以上。
   (五)律師技師類:曾任或現任律師或技師。
   (六)勞資奉獻類:曾任或現任本局各委員且有奉獻者。
六、本局勞工顧問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本局聘任勞工顧問,應發給聘書,並載明任期。
七、本局勞工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事實認定不適任該職務。
八、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