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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計畫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及臺中市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計畫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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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
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透過教育訓練、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積
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加強全民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保護志工服務量
能,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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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居民年滿十五歲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當年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投保年齡資格,具服務熱忱,得擔任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者(以下
簡稱環保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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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保志工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運用單位為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
簡稱東區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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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建制:
(一)環保志工小隊:
1、環保志工小隊以一里一隊為原則,員額編制每隊組成以十五人
以上為原則;新成立之環保志工小隊,組成以三十人為上限;
本計畫公告前既有之環保志工小隊,該隊員額以最近一次申報
志工保險最高投保人數為上限。另人數超出一百人以上者,運
用單位得視實際需求分為二隊,並報環保局核備。
2、東區區公所得於轄區內總人數不變原則下,視各環保志工小隊
運用情形,調整控管各隊人數。但新成立之環保志工小隊人數
,得列入該區總人數額度辦理。
(二)環保志工中隊:
1、為協調及推動環保志工業務,由環保志工小隊依行政區域成立
環保志工中隊。
2、環保志工中隊長由各區現任區長擔任之。
3、現任中隊長任期未屆滿者,得擔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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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配合東區區公所,協助轄區道路、空地、區里公園環境清潔維
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登革熱防治宣導等。
2、參與空地綠美化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清
潔週及環境維護工作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資源回收等環保理念傳達。
4、協助垃圾減量、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東區區公所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
。
(二)特別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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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保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至少六小時,由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相關
單位辦理之課程,課程規劃如下: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至少二小時,與環境保護相關或經環保局同意之課程內
容。
(三)完成上述之基礎及特殊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始成為正式環保志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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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保志工之管理及運用:
(一)環保志工未受志工基礎訓練及環保特殊訓練者,應參加東區區公
所辦理之教育訓練,訓練結業證明書由東區區公所發放,服務紀
錄冊由東區區公所造具名冊,檢具訓練證書影本,向環保局提出
申請。
(二)環保志工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志願服務證不
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
(三)環保志工服務紀錄,由各小隊檢具簽到表及服務時數統計表,每
半年送交東區區公所填寫於服務紀錄冊上並核章。
(四)環保志工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每半年得由所屬小隊長考核乙
次,環保志工無正當理由未達服勤時數者(每年應服勤累積達三
十二小時以上)或未依規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經多次輔導無法改
善者,運用單位或小隊長,得逕予解任;解任滿一年後經運用單
位核可,始得申請重新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五)環保志工如有因疾病、身體不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長期無法
服勤情形,應告知小隊長或運用單位,得視情形輔導予以解任;
解任滿一年且原因解除後,得申請重新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六)環保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應逕予解任,並不得再申請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七)各環保志工小隊應於東區區公所指定時間前,提報次一年度工作
計畫備查。
(八)各環保志工小隊出勤時,應備志工出勤簽到簿供出勤志工簽到,
活動結束後7日內,併同服務計畫執行紀錄表,送東區區公所備
存。
(九)各環保志工小隊隊員於年度中,以一進一退為原則,隊員之進退
應於每月月底前填具加退保名冊,送交東區區公所彙整辦理加退
保。
(十)各環保志工小隊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及
日期),並擇一名管理員,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
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十一)環保志工保險相關規定依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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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環保志工之獎勵與評鑑:
(一)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始成為志願服務法規範志工,領有志願服務
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向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證書。
2、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之「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
請下列獎勵:
(1)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
徽章、證書及獎品。
(2)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
徽章、證書及獎品。
(3)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
徽章、證書及獎品。
3、每年度臺中市績優環保志工小隊之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另行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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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環保志工誤餐費運用及核銷:年度環保志工出勤誤餐費由各小隊執行
,各小隊應檢具核銷,誤餐費每人每餐上限80元(早餐為上午8時前
、午晚餐分別為逾中午12時及下午5時),核銷時需檢附預計出勤報
告表、出勤簽到簿、執行紀錄表及活動成果照片;收據抬頭為臺中市
東區區公所,電子發票需輸入本所統一編號,並得由里長或小隊長先
行代墊;惟請銷金額不得逾各隊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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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配合臺中市每年十二月五日為志工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表揚
、宣導等活動。
(二)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以環保局最新
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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