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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村里節電大車拼評比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款規定訂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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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執行機
關為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辦理臺中市政府獎勵金及行政作業費用等歲入預算編製
,並綜整區公所預算編製、請款、賸餘款繳回等作業,
以及督導區公所執行獎勵金事宜。
(二)區公所:獎勵金及行政作業費用等歲出預算編製、執行及核銷事
宜。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則另掣開收據至民政局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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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金之發放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參與村里節電大車拼活動
獲獎之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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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金不得作為設備及投資等資本門支出,其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轄內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
(二)辦理轄內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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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獎勵金之里辦公處應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報請
區公所核定後執行;區公所應彙整每季執行進度,函報民政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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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公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獎勵金之支用,並
檢具經費結算明細表(如附件)向民政局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項,
應辦理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