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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車鑑字第108000554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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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檔案法有關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或抄錄本會管有之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1)並
    應詳閱填寫須知,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若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委託人應親簽委任書,特委託代理人代為
    辦理(附件1-1)。
三、申請人申請閱覽或抄錄檔案時,可供項目限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照片、己方當事人到會說明及行車事故影像畫面。
    下列項目不予提供申請人閱覽或抄錄:
   (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二)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三)委員簽署表
   (四)相關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四、本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是否
         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件2)。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
         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本會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辦理。
   (三)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
         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五、申請人應事先預約並於指定日期親自(或指定代理人)至指定處所閱
    覽或抄錄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附件2)、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
    本會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且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3)簽名。
   (二)抄錄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本會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
    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申請;有其他特殊原因(如召開鑑定會
    議)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六、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除遵守檔案法第20條規定之外,進入指定場
    所時,應保持環境清潔、應用之器材妥慎維護、抄寫檔案以使用鉛筆
    為限,禁止使用可攜式電腦或媒體、手機等電子產品,並請將關機,
    且嚴禁攝影、錄影及錄音。 
七、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經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3)註記,另將一聯交付申請
    人,並依規定還卷。
    前項申請人若未能於當日抄錄或閱覽完畢者,必須重新向本會提出辦
    理抄錄或閱覽檔案應用申請。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
    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