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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
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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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
(一)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或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補(捐)助計畫所補
(捐)助之民間團體。
(三)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
補(捐)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四)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五)臺中市大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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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之活動予以贊助,或以定額分配
方式辦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
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
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
會)或申請補(捐)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
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對於調解委員之補(捐)助金額,每人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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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符合受補(捐)助核定之計畫內容。
(二)本作業規範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款支用原則,如附表。
(三)調解委員補助經費支用於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交通警政單
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或與調解業務相關
單位之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保險費等項目為限;補助經
費不得逾實際支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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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捐)助單位,應向本所檢附下列文件,經本所審核符合本規範
規定者,始核定補(捐)助經費。
(一)申請補(捐)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
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經發現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其他經本所指定之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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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經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承辦單位就所提出申請計畫內容、對象,
依本作業規範規定之用途、對象或中央政府各機關、臺中市政
府各機關補(捐)助款計畫進行審查。
(二)審查項目包括內容及執行之可行性以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及
合理性原則,須經簽奉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
(三)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之補(捐)
助系統,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
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四)調解委員可自行或集體進行國內、外考察行程(若為國內考察
須於臺中市以外之縣市),並以一次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
據一次核銷為原則;未達補助金額上限者,得於該年度再行考
察後另檢據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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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附文件:
(一)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
定辦理扣繳。
(三)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執行計畫、
執行後之補(捐)助款支用明細表、收據、支用單據、總經費分
攤表及成果報告送本所審查辦理撥款;計畫結束日在十二月一
日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十五日辦理完成。受補(捐)助
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調解委員對各項受補(捐)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
應備文並檢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宜;計畫結束日在十二月
一日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十五日辦理完成:
1、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收轉付收據,並註明明細
(車資、機票費、餐飲、住宿費細項)。買受人應登載調
解委員個人姓名(若為團體考察,單據應分別開立);倘
無法開立調解委員個人姓名,請登載本所統一編號。
2、成果報告書(格式不拘,含考察成果照片二張)。
3、領據。
4、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合,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如有賸餘,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
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捐)助經費產生
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前項第三款原執行計畫,包含經費概算表; 執行後之補(捐)助款支
用明細表,包含自籌及本所補(捐)助款;總經費分攤表,包含接受
本所補(捐)助經費、接受其他機關經費及自籌經費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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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
捐)助單位,受補(捐)助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
實等情事時,應列入紀錄,以作為日後補(捐)助審核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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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
原核准補(捐)助額度之部份或全部: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三)違反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者。
(四)對補(捐)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不實部份之補(捐)助經費外,並視情節
輕重,停止單位之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
度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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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及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補(捐)助相關資訊應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