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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運秘字第10700216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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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檔案法有關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管有之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
    ,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郵寄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
    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三、本局受理閱覽檔案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閱覽檔案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是否符
         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以一次告知單(如附表
         二)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逕
         行駁回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其駁回申請者
         ,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三) 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應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三)簽陳本局
         權責長官核示後函覆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四、檔案含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
    前項檔案如有部分抽離或遮掩之必要,應於申請審核表中註明。
五、申請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業務單位得請申請人補充身分證明文件之
    影本。但需於審核通知書上敘明應具備之文件及其理由。
    申請人繳交第十四點之相關費用後,承辦單位始得將檔案複製品併同
    收據寄交之。
六、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至本局指定處所,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
    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經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委託代理人
    到場者,並應出示委託書正本。
七、閱覽檔案以電子掃描檔為原則,但所申請閱覽之檔案無電子掃描檔者
    ,得閱覽檔案原件。
    申請人閱覽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之。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如
    附表四)簽名。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八、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
         物品。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三)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 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之一部或全部攜離閱覽處所。
    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辦。
九、申請人應使用本局所指定系統閱覽電子掃描檔案。
    申請人不得進入本局檔案庫房,僅得於指定之閱覽檔案處所,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其他網路系統。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申請人如有暫離閱覽檔案處所之必要,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
    員保管。
十、檔案原件閱覽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
    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
    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使用完畢者,業務承
      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使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
十二、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承辦單
      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三、本局開放檔案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申請
      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繳費。
    前項費用由本局業務承辦單位陪同申請人,至本局秘書室繳費並開
      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