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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高字第10702930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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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培育特定產
    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之特定產業認定、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時間及審查作業等有關事項,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申辦專班之辦理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專班之規劃依學校發展特色、區域產業特性及技術人才需求等考量
      ,得採與學制課程相關之全(專)班、部分學生修習方式或以產業需
      求技術人力群聚為考量之跨校、跨學制課程等多元模式辦理。
  (二)專班課程應邀請相關產業屬性之特定產業公(協)會或廠家、大專院
      校等機構,針對產業特性及技術人才需求內涵,共同規劃專業及實
      習實務課程,並不得低於總體課程之百分之五十。 
  (三)實習實務課程應辦理產業機構職場實習及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並得
      規劃其他得提升學生群科專業及所屬產業屬性之技術實務能力及促
      進就業之措施。
  (四)專班以納入本府核定各校班級總量調整辦理為原則,可採現行其他
      產學合作模式辦理者,應優先依其相關規定另行申辦。
三、學校申辦專班,應經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於招
    生學年度前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專班申請計畫報本府核定後辦
    理。
    學校申辦專班之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開班計畫、職場教育訓練計畫
    、招生簡章及預期效益等,其書表由本府另定並公布之。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計畫,涉勞動權益部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
    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審查學校申請、變更、續辦、停辦專班相關事項(包含依據臺中市
    經濟發展需求進行特定產業認定),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學校校長
    、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構與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必要
    時,得邀請學校簡報面談說明,審查結果由本府另案公告。
五、審查小組就申請計畫之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與現行產學合作模
    式之競合程度予以審查。
六、學校應於專班學生畢業年度十一月底前,提出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應
    包含專班學生之滿意度調查、學生就業率及畢業流向調查、合作廠家
    滿意度及留廠率等數據,報本府備查。
七、學校辦理專班,得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補助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
    出席費、交通費、稿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
    之設備費等,每班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兩個
    月內辦理核結作業。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