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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纖維工藝博物館文物蒐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纖字第11000215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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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
    文物蒐藏,並完備攝影、複印及複製管理等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蒐藏宗旨:
    呈現纖維在工藝、藝術、時尚設計、人文、歷史、科技、社會型態、
    文化現象、產經發展與生態變遷等內涵。
三、蒐藏目標:
    (一)以臺灣特有、有失傳之虞或較為稀少之纖維文物。
    (二)臺灣當代族群中可作為文物比較、研究及展示教育加值之纖維文
        物。
    (三)符合本館蒐藏宗旨之國內外纖維作品及重要工藝、藝術與時尚設
        計作品。
四、蒐藏範圍:
    主要以符合蒐藏宗旨與目標之纖維文物、作品及相關文獻資料,以作
    為研究、展示、教育之需。
    蒐藏單位得依蒐藏範圍內容,定期發布本館所需納藏之相關文物。
五、蒐藏作業之執行:
    包括取得、登錄、分級、借出與借入、取用、入出庫、暫管文物、註
    銷與處置、盤點、保存維護、緊急處理等作業方式,由本館另定之。
六、攝影、複印、複製等:
    以不提供原作品,僅提供作品圖檔為原則,有關使用及收費標準另定
    之。
七、員工須遵守事項:
   (一)從事蒐藏品之取得、管理、維護、應用或註銷等,皆須合法。
   (二)不得以業務職權從事與蒐藏業務相同之個人蒐藏。
   (三)不得私下接受委託進行文物鑑定或鑑價。
   (四)遵守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所定之專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