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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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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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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指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規定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園道、廣場及綠帶。
二、保證金:指為擔保申請使用者履行使用公園應遵守相關規
定及各項設施維護義務,向申請使用者預先收取之金額。
三、使用規費:指申請使用者使用公園應繳納之費用。
四、水電費:指申請使用者使用公園應繳納之水費及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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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公園保證金、使用規費及水電費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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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