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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零八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803073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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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編製一百零八年度單位預算,除參照一百零八年度臺中市地方
    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八年度中
    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直轄市及縣(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
    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一百零八
    年度應辦理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三、前經臺中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
    為編製預算之重要參據。
四、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項,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汽柴油零售參考牌價表編列(九二
    無鉛汽油新臺幣二十七元、九五無鉛汽油新臺幣二十九元、九八無鉛
    汽油新臺幣三十一元、柴油新臺幣二十五元);至液化石油氣部分,
    則參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車用液化石油氣-
    一般自用參考牌價新臺幣十九元編列。以上均請在臺中市政府(以下
    稱本府)核定貴主管一百零八年度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
    另增減經費。
五、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
    採購作業及管理使用要點規定,並優先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
六、各機關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
    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七、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一百零七年
    度單位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限,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人力專案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八、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
    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九、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九十五年七月十
    四日院授主會三字第零九五零零零四三二六號函及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一日院授主會三字第零九五零零零五五九九號函辦理,至一百零
    八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一百零七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十、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一百零七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
    之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十一、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用途別科目分類
      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編列。
十二、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
      實與總預算書一致。
十三、各機關應確依本府一百零八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
      格式彙編相關表件。
十四、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
      並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十五、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
      以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十六、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
      項費用明細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
      內容並詳細表達。
十七、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表達,並編製
      轉帳收支對照表,附入年度單位預算書。
十八、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其內容說明為求表達一致,請依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範例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
      細表範例編製。
十九、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
      應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二十、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應在所獲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
      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二十一、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
        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
        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
        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劃。
二十二、一百零八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
        估列分配金額。
二十三、各機關一百零八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
        案件,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
        新建(整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
        劃及評估民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徵詢民間
        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二十四、為健全公共工程計畫之推動,針對總工程建造經費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上之新興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用以辦
        理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與
        財務效益評估、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
        前項所稱總工程建造經費,指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依行
        政院所定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編列之工程建造費及
        規劃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二十五、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
        運用說明送臺中市議會備查。
二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
        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與單位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
        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
        (含動支預備金)外,並編列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以供臺
        中市議會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
        程序。
二十七、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執行
        ,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算
        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經費宜
        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予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備作
        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續作業。
二十八、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各主管機關應預為準備臺中市
        議會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二十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