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
|
二、本要點授予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自行設置或委
託設立之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且學分累積達結業標準者。 |
|
三、學員修畢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學分(含學術課程四十八學分、
社團活動課程四十學分及生活藝能課程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申請授
予結業證書。 |
|
四、學員應檢具學分證明文件向社區大學申請結業證書。
社區大學應受理學員結業證書之申請,經社區大學初審通過者,應列
冊函報教育局核定,並發給結業證書。 |
|
五、社區大學所提供之學員及課程相關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教育局應撤
銷學員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如有遺失,社區大學應檢具學員相關資料,函請教育局補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