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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舉發不法藥物案件,以維
護民眾身心健康,保障用藥安全,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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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不法藥物,指藥事法規定之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
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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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舉發不法藥物案件,經本局緝獲並裁處罰鍰處分確定或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依下列計點標準核發舉發人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
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
療器材者: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
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三點。
前項每點獎金之數額為新臺幣一千元;舉發之案件同時符合前項數款
計點標準者,擇最高計點標準核發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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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檢附
具體違法事證向本局或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處)提
出檢舉: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聯
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藥事法規定之藥物及業者之公司商號、地址、負責人姓
名、商品名稱、時間及具體違法情節等。但負責人姓名或公司商
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舉發人以傳真、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記載文字方式提出檢舉
者,視為書面檢舉,惟應併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影像檔。
舉發人得親至食安處以言詞方式檢舉,由食安處作成紀錄,交舉發人
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前三項情形,舉發人之檢舉程式有欠缺,經食安處通知補正而未於通
知函到達五日內補正完成者,視為放棄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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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人以上聯名舉發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舉發人具領。二人以上分
別舉發同一案件,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
發給之。
舉發人之檢舉不合程式規定者,以完成補正並送達於本局或食安處時
,始認定為其舉發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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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舉發不法藥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補正及獎勵規
定:
(一)本局或食安處於接獲舉發前已就被舉發人所涉不法藥物案件開始
調查。
(二)檢舉內容事證係依網際網路廣告、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購物型
錄等資訊。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之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為舉發人。
(四)匿名、不以真實姓名舉發或舉發而無具體內容。
(五)舉發人以電話、視訊或其他非親至食安處之方式為言語檢舉。
(六)其他經本局公告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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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舉發人領取獎金時,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以郵寄或逕送食安處
辦理領取。
經食安處通知舉發人領取後,逾三個月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
放棄獎金。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應由全體舉發人具領獎金者,於全體舉發人均依第
一項規定辦理後,始予發放獎金;舉發人中有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
者,僅視為該舉發人放棄獎金。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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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及食安處對於舉發人個人資料、檢舉書面、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
等應予保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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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舉發人
得通知本局或食安處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本局或食安處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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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食安處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