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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考試闈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政字第113110000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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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闈場安全,嚴防試題外洩,確保命題印卷工作順利,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闈場置闈長,由主任秘書擔任,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三、闈場除必要出入口外,所有門窗應加貼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蓋章之
    闈場封條,並由闈長及政風室派員共同查驗。
四、入闈期間,除經闈長許可,人員及物品不得進出闈場;進出闈場人員
    及物品,應由政風人員確認並填寫闈場進出登記簿(如附表)。
五、闈場應加裝錄影設備全程錄影,錄影資料由主辦單位彌封保管五年,
    並製作備份送交政風室備查。
六、闈場內不得使用電話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設備,電話路線及
    網路點應由資訊人員封鎖,並由闈長及政風室派員共同查驗。
七、闈場內因工作需要所設置之器材及物品,主辦單位應製作清冊,於入
    、出闈前會同政風人員辦理點交。
八、闈場工作人員除佩戴識別證,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收音機、行
    動電話、電腦或其他具資訊傳輸功能之器材。
九、闈場工作人員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闈長斟酌情形處理,如
    須離開闈場,應由政風室派員隨行,且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十、入闈期間,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撿藏試題。
   (二)闈場門窗及封條未經闈長許可不得開啟或撕毀。
   (三)各種機器及資訊設備,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任
         意使用。
十一、闈場內廢題、廢卷及廢紙,應由政風人員於出闈前銷毀。
十二、入闈期間,伙食由闈場外送入者,應會同政風人員送入,殘羹及餐
      具於出闈前不得送出。
十三、命題範圍及配題數表、命題原卷、印製完成之試題卷、標準答案卷
      (卡)及電子檔,應由闈長及政風人員共同清點、彌封交付闈場外領
      題人員。印製完成之試題卷,由領題人員會同政風人員送至試場;
      命題範圍及配題數表、命題原卷、標準答案卷(卡)及電子檔,送至
      政風室暫為保管,考試結束後由主辦單位領回。
十四、出闈前,應由政風人員確認闈場內電腦設備已還原初始值。
十五、工作人員於筆試開始十五分鐘後出闈,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六、工作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七、本注意事項奉局長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