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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徵兵檢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602516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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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役男徵兵檢查作業,確保
    兵役公平並維護役男權益,依徵兵規則第十條規定,特設臺中市政府
    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臺中市政
    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
    (二)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院長。
    (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院長。
    (四)國軍臺中總醫院院長。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徵兵檢查統計資料之審查事項。
    (二)役男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徵兵檢查作業分工、授權及策進事項。
    (四)徵兵檢查督導策劃事項。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四、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委員執行職務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衛生局、民政局及相關醫療機關(構)派員兼辦
    之,並下設三組,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二人,其中組長由衛生局
    或衛生所派員兼辦,組員由民政局及第二點所列醫院派員兼辦,其
    職掌為負責臺中市役男年度徵兵檢查及體位判定等相關事項。
六、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