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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所屬人員安全、樹立消防
專業形象、提高為民服務品質,並嚴明勤務紀律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
,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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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係依消防服制準則所為之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局編制內消
防人員、救災義消、救護義消及婦宣義消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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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人員於執行消防勤業務或備勤時,各單位應統一服裝樣式穿著,
其服制規定如下:
(一)平時:
1、值班:消防工作服。
2、備勤:
(1)八-十八時:消防工作服、臺中消防專用工作服(以下簡
稱專用服)或救助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
克或臺中消防專用工作夾克(以下簡稱專用夾克)。
(2)十八時後:可穿著印有火鳳凰標誌或足能明顯辨識為消
防人員之排汗衫或T恤。
3、體技能訓練: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
專用夾克。
4、車輛保養: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
用夾克。
(二)宣導檢查:
1、消防安全檢查:專責檢查小組著臺中消防專責檢查小組專用
工作服,其他消防人員著消防工作服。
2、水源檢查:消防工作服戴消防小帽或專用服戴臺中消防專用
工作帽,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用夾克。
3、防火宣導、居家訪視等相關勤務(含婦宣義消人員):消防
工作服戴消防小帽。
(三)救災救護:
1、火災搶救:消防帽、消防衣褲、消防鞋、防火頭套、防火手
套;另有關消防帽及衣褲配色臚列如下:
(1)簡任以上長官:白帽紅衣。
(2)副大隊長及大隊長:紅帽紅衣。
(3)組員、組長:橘帽橘衣。
(4)分隊長:橘帽寶藍衣。
(5)小隊長:螢光黃帽寶藍衣。
(6)隊員:螢光綠帽寶藍衣。
2、緊急救護:消防工作服或專用服、工作褲、救護背心及救護
頭盔;天氣寒冷時著消防工作服或專用服、工作褲、專用夾
克及救護頭盔。
3、救助勤務:頭盔、救助服、手套、安全鞋。同仁執行本規範
附表一所列案件,應依所定應勤服裝穿著服勤,惟遇有救災
安全顧慮者,得更換適當服裝。另救助服穿著時間得由各大
隊、分隊自訂之。
4、水域救援:軟(硬)式頭盔、連身式防寒衣、防滑鞋、救生
衣;潛水時著全套式潛水裝備。
5、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助:防潑水透氣外套、長褲、登山鞋、
制式服或排汗衫,得視天候狀況穿著禦寒衣物及防水透氣雨
衣。
6、化災搶救:進入熱區執行人命搶救任務著A級防護衣,暖區
著消防衣及空氣呼吸器,並依緊急應變指南處理原則穿著。
7、捕蜂捉蛇等為民服務:專用服、必要服裝及裝備。
(四)火災調查:本局製發火災調查工作服。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常服(白色制服),二十時後著常服
或專用服,但常服上衣得改穿消防工作服夾克。
(六)常年訓練: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專用
夾克。
(七)其他場所:重要集會、典禮或重大活動等著常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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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勇消防人員執行一般性勤務服裝規定如下:
(一)協勤、講習、會議、訓練:常服、消防工作服、救助服或臺中
義消專用服,天氣寒冷時得加著消防工作服夾克或臺中義消專
用夾克。
(二)重要集會、典禮或重大活動等:常服。
(三)救災救護及水域救援:比照消防人員隊員服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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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案性勤務與各類訓練、講習等(如搶救演習),由本局各業務單
位規定統一樣式服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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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