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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1100123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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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積極照護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身心健康,推動公教人
    員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進而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
    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1、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2、本市立幼兒園園長。
   (二)四十歲以上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編制內教職員。
         2、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且於現職學
            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依臺中市政府暨
         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學校、幼兒
         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四)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
         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 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
         幣三千五百元:
         1、編制內教職員。
         2、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
            及業務助理 (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補助對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
    得選擇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第一項所稱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
    歲者。
三、補助對象得於補助當年度申請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但因職務異動致得
    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服務學校、幼兒園得依
    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補助對象以外之編制內教職員、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
    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前二項人員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
    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課務應自理);服務學校、幼兒園應依
    受檢證明文件核予公假。
四、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補助對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第三點第
    二項人員亦同。
    補助對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於補助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
    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學校、幼兒園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
    再依本處理原則申請補助。
    服務學校、幼兒園學校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
    予以列管。
四、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學校暨幼兒園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
    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市
    立學校暨幼兒園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
    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課務應自理)。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
    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
    管。
五、本處理原則所需經費由服務學校、幼兒園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六、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