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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價一字第10601011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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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使各需地機關(以下簡稱需地機關)評估協議價購之價
    格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協議價購價格及議價空間應由需地機關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
    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取得各項市價資訊,
    經綜合評估後,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審議。
    前項協議價購價格及議價空間經提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審議後,應
    由需地機關依行政程序簽請核定。
三、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副局
    長為召集人並擔任主席,邀集需地機關、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地政局
    、預定徵收用地轄區地政事務所、地政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各一
    人參與,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資料應於召開會議前一週提交
    各出席機關(單位)。
    前項副局長出缺時由地政局局長另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第一項受邀之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士得支給出席費,由地政局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四、需地機關依第二點規定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取得市價資訊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契約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查估市
         價及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查估徵收補償市價,並分
         別出具報告書。
   (二)於契約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綜合評估前款查估之市價、徵收
         補償市價及公告土地現值等資訊,擬具協議價購價格供需地機
         關參考。
   (三)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
         式取得者,第一款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查估之市價,
         經不動產估價師修正後,由需地機關函送本府地政局提交臺中
         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以作為報送徵收計畫計算
         徵收補償市價之基準。
   (四)於契約明定,若因期程延誤致估價基準日變更者,不動產估價
         師應配合依照變更後之估價基準日,另行出具報告書供需地機
         關函送地政局提交臺中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以
         作為徵收補償市價。倘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協議價購價格提出異
         議,或對徵收補償市價提出異議、復議及行政救濟時,不動產
         估價師對其查估市價內容負有說明及協助提供書面答覆之義務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