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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清潔人員連續性勤務需求及配
合請領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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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清潔人員係指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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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夜點費,係指因執行公務自當日二十一時至翌日六時期間
(簡稱夜間時段)出勤,且屬於連續性勤務致無法用餐者,得發給夜點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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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清潔人員執行連續性勤務係指排定勤務為不可中斷且跨越或已涵
蓋夜間時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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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清潔人員依任務需要指派從事夜間時段連續性勤務者,其每人每
餐支給標準為新台幣八十元,按實際服勤次數核給,最高每月二十四
天(餐),惟已發給加班費者,不得重覆請領夜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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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月夜點費之請領應於翌月十日前由執勤人員所屬單位繕具印領清冊
,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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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清潔人員當日曠工一小時(含)以上者,雖符合支用規定仍不得申
請夜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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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報或受理申請單位應核實審查,不得浮濫報支,若有虛報、浮報經
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如另有行政疏失者,依規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