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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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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處),置處長,承臺中
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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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安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食品產製組:食品工廠、食品製造業、輸入業源頭管理及
餐飲業、校園團膳、例行抽驗規劃等產鏈管理、抽驗及稽
查等事項。
二、食品流通組:食品廣告、標示、網路食品、健康食品、基
因改造製品、特殊營養及食品物流販賣業、烘焙業、食品
包裝容器具、新興食品、飲用水等產鏈管理、營養師證照
管理、抽驗及稽查等事項。
三、藥政醫粧組:藥事機構、藥事人員管理、藥品、管制藥品
、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商、化粧品管理、抽驗及稽查等事
項。
四、安全組:人民申請案現場履勘、人民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
稽查、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抽驗及輔導、食品中毒
及輸入食品先行放行、中文補標等調查處辦、食品藥物疫
情防制稽查、醫藥品質稽查等事項。
五、檢驗組:公共衛生檢驗、檢驗方法研析及品質提升等事項。
六、綜合規劃組:食品藥物安全綜合規劃、風險管理、研考、
法制、行政罰鍰案件管理、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志願服
務、產學聯盟、教育訓練、宣導行銷、資訊系統管理、文
書、檔案、印信、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工友及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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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食安處置秘書、組長、專員、技正、組員、衛生稽查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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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食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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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食安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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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食安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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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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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衛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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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食安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食安處擬
訂,報請衛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食安處擬訂,報請衛生局核
定;丙表由食安處訂定,報請衛生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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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