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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600832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運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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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打造身心障礙友善城市,推動身心障
    礙者運動風氣,培養身心障礙者規律運動習慣,加強整合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各項身心障礙體育運動資源,以提升身心障礙者健康,
    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市身心障礙體育資源,提供身心障礙體育交流平台與未
         來發展方向。
   (二)規劃本市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賽事項、運動設備之增設與改善
         。
   (三)扎根身心障礙學校體育,推展身心障礙運動,營造本市身心障
         礙者運動風氣。
   (四)推動國際身心障礙運動團體交流及參與國際性身心障礙相關運
         動會競賽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市身心障礙者運動發展整合與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以下簡稱本府運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關心本市身心障礙體育運動事務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學校或身心障礙體育運動團體代表五人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企業及運動產業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具身心障礙相關領域專業之代表二人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運動局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
    會務;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運動局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
    書處理會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會議
    。
    本會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會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機關、人員
    列席。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