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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景觀水岸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水管字第107008950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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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及維護臺中市景觀水岸河段
   (以下簡稱水岸區),俾提供優質休憩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岸區,指本市區域內排水道完成環境營造改善區域並經
    公告河段者。
三、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將水岸
    區受理申請使用核准事宜委託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各區公所應於核准各項使用申請時副知本局,以利管理工作。
四、為維護水岸區環境及遊憩品質,涉及本府各相關機關權責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水岸區周邊人行道、路燈及綠帶維護工作
         (以臨路人行道外側欄杆為界,另不含欄杆)。
  (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媒合或執行工作。
   (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遊民輔導及安置工作。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集水區污染源稽查工作。
   (五)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集水區公、民有零售市場增設或輔導
         設置油脂截流設備工作。
   (六)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水岸區周遭專用自行車道設置及維護
         工作。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加強巡邏及治安維護工作。
五、水岸區開放時間,由本局公告之。
六、於水岸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拒絕進入或勒令離開,經勸導不
    服執行或有障礙無法排除者,管理機關得通報警察協助,並將事證
    通報各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一)擅自墾植、放牧、種植果菜、花木。
   (二)鬧事、賭博、妨害風化、攜帶危險物品、製造噪音或妨害公
         共安寧。

   (三)擅自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烹煮燒烤食物或其他營利行
         為。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擅自烤肉、施放煙火、夜宿、搭設帳棚、營火遊戲等活動。
   (六)游泳、戲水、沐浴、洗滌、釣魚、放生、污染水質、毒害或
         傷害動植物。
   (七)拋棄果皮、紙屑、家庭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八)席地坐臥、曝晒衣物等妨礙通行或有礙觀瞻行為。
   (九)傾倒廢土、破壞景觀及水岸區內設施、攀折或損毀花木、竊
         取公物等。
   (十)違規停放車輛或擅自以汽、機、腳踏車進入水岸區。
   (十一)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
           架等。
   (十三)攜帶動物,但有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在此限,且須
           處理攜帶寵物之排泄物。
   (十四)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五)從事划船、溜冰、腳踏車、直排輪、滑板車或棒球、壘球
           、高爾夫球等活動。
   (十六)颱風、豪雨期間,洪水容易暴漲,強行進入已關閉之水岸
           區範圍。
   (十七)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或第十二款之
    行為,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損毀水岸區內各項設施或樹木草地者,應負維修復原或賠償之責。
八、水岸區各項設施,限由各機關(構)、學校、團體、私法人以書面
    向本局提出使用申請。
  活動性質不適於水岸區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者,得不核准使用。
九、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使用設施
         當日起前十日至六十日,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
         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場地配置圖、場地及設施安全維護計劃
         書、清潔計劃書及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二)應於使用場地當日七日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若未
         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者,廢止核准。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
         屬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
   (三)申請者應於核准後在使用日前一日,會同本局共同勘查。
   (四)設施使用期滿後一日內回復原狀,並檢附回復原狀照片報請
         本局查驗合格後,於七日內退還其保證金。
    前項第一款之保證金,用以擔保使用者之回復原狀及損壞賠償之責
    任。
十、水岸區各項設施之申請使用期間,一次不超過五日為限。但得繼續
    申請。
  同一地點、期間有二以上申請者時,依申請書收件時間先後審核。
    但政府機關或該設施認養申請者,應優先許可。
  申請人因故變更使用期間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
      許可者,應命停止使用:
   (一)場地現況若受踐踏、風雨、蟲害等侵蝕,造成地坪現況不
           佳時,而有危害使用人安全之虞。
   (二)申請範圍周邊有工程單位施工時。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
   (四)活動前與活動期間遇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
           豪雨特報,其警戒區域包含本市地區時。
      未依前項規定停止使用水岸區各項設施者,本局得依行政執行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
      等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小時內清掃整理回復原狀;其有損壞
      公共設施或未清理垃圾、場地之情形,經本局會勘限期處理仍未
      處理時,得由本局僱工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
      ,不足之額度另行追償。
十三、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廢止核准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假借活動名義而對外營業、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或
           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四)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環境
           衛生或破壞公物。
     (五)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