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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住民財物代管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青字第10501223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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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
    稱機構)妥善保管住民財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住民如下:
    (一)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因重病住院治療者。
    (三)養護、長期照顧有財物代管需求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協助者。
三、本注意事項所定財物如下: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及金融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印鑑。
    (三)現金。
    (四)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
    (五)遺囑。
    (六)其他財物。
四、住民須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者(以下簡稱託管住民),應填具財物託
    管申請書(附件一),向機構提出申請,經機構機關首長(以下簡稱
    機關首長)或機關首長授權之人認定後,指定專人(以下簡稱保管
    人)辦理;託管住民申請領回託管財物時,應填具領回託管財物
    收據(附件二)交機構存查。
    前項之申請,得由住民之代理人或其親友填具授權書(如附件三)
    代為協助辦理,無代理人或親友協助者,得由保管人以外之機關
    首長或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協助辦理。
五、機構對於住民託管財物應設立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附件四)詳實
    登錄,並依下列保管方法處理: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印鑑、遺囑或其他財物等應指定專
        人保管。保管存摺及其印鑑應分由不同人員為之。
    (二)定期存款單或有價證券應放置於公庫或公庫代理機關保管品
        專戶。
    (三)現金應存入託管院民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無帳戶者,由
        機關首長或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開立,印鑑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並詳細記錄託管金收支明細表(附件五)。
    (四)金融卡、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存放金融機構保管箱保管。
        保管箱鑰匙並應指定專人保管。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託管財物應先攝影存證,密封蓋印登錄保管。
    託管財物須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者,由機構辦理租用手續,保
    管箱之租金以機構業務費支應。
六、託管住民申請代領儲金零用或代為購買物品時,應先填寫提領託
    管款申請書(附件六),保管人應依申請書或約定方式代領(購)
    ,並交付託管院民;有關之收支憑證應黏貼存證。零用金帳冊及
    支出憑證應至少保存五年。
七、代領財物及登載帳務作業應分由不同人員擔任。
八、財物託管申請書、領回託管財物收據、託管財物登錄簿、託管金
    收支明細表、提領託管款申請書應每個月由保管人陳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並得不定期指定相關人員查核。
九、住民轉至其他組(科或家),其託管之財物應併同個案資料點交接
    任保管仁續以保管。
    住民退(離)機構時,應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
    ,領回託管財物,相關資料應送交主責科室建檔保存;住民無法
    辦理又無代理人者,由委託安置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辦理
    。
十、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