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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東勢區公所辦理東勢區區民身故喪葬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東勢區社字第10500216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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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東勢區區民長久以來配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
    ,日常生活、周邊環境與經濟發展影響甚鉅,為增進發電、輸電及變
    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
    協助金執行要點之規定,訂定區民身故喪葬補助(以下稱喪葬補助)要
    點,提供處理喪葬事宜之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身故區民,係指設籍本區區民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連續設籍本區滿四個月以上者。
    (二)父或母為符合前款區民其新生兒(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
        。
    (三)結婚未滿四個月者,其夫或妻一方為符合第一款區民,其配偶已
        完成結婚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
    前項第二、三款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區民: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區民,由遺屬提出申請
        書並檢具收據,經本所核定後給予區民身故喪葬補助,以實支實
        付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為限。
    (二)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故
        區民,其喪葬補助項目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由遺屬提出申
        請書並檢具收據,經本所核定後給予區民身故喪葬用棺木、骨灰
        罈費用補助,以實支實付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為限。
    (三)獲本市同性質之喪葬補助項目不得重覆領取。
四、申請喪葬補助之遺屬順位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三)孫子女: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四)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五)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六)祖父母:同順位二人(含)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前項第二至六款如推派一人代表申請,或由同順位申請人全體共同申
    請,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身故者原始戶籍謄本正
    本及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附件五)。
    區民身故時無第一項各款遺屬者,得由實際代為處理喪葬事宜之親屬
    代表申請,除備妥第五點規定所定文件外,尚需加附身故者原始戶籍
    謄本正本、相關證明親屬關係戶籍謄本正本。
五、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符合第二點之設籍本區區民身故後,申請人(依優先順位)應檢具下列
    資料,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喪葬補助,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
    程序後,俟上級回饋金補助款核撥入庫後始給予喪葬補助: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四)領款領據(附件二)及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1.收據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買受人與申請人須一致), 買
          受人與申請人不一致時須出具共同委任書。
        2.收據品名皆需註明死亡者姓名及殮葬費用。
        3.冊列本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身
          故區民,其收據品名僅限棺木、骨灰罈等二項。
    (五)申請人印章。
    (六)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七)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或各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八)切結書(配偶申請者免附) (附件三)。
    (九)委託書(附件四)。(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明及印章)
    (十)其他由本所認定應備相關文件。
六、申請喪葬補助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人有虛偽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重複或虛偽不實申領補助,致本所受損害者,本所除依法追回
        已請領之喪葬補助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
        理。
八、本案所需經費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並
    於經費用罄後停止申請;倘次年度無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支應,本補助要點亦隨同停止適用。
九、本要點奉核後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
    時修正。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