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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品蒐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視字第10500202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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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臺中市立美術館(下稱本館)
    典藏品,建立特色,以供展覽研究及促進人文藝術之發展,並保存重
    要美術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依據本館典藏目標與功能,典藏品主要蒐購類別及方向如下:
    (一)蒐購類別:
        1.典藏品類包含西洋媒材、東洋媒材、立體造型及新媒體藝術,
          共計四類。
        2.為使研究及展示更趨完備,除典藏藝術家作品外,其他相關手
          稿、圖像、創作用具等資料,於必要時納入收藏範圍。
    (二)蒐購方向:
       1. 與大臺中地區有深厚淵源之藝術家作品。
       2. 國際藝壇公認或與臺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知名現代、當代
          藝術家作品。
       3. 具有潛力之新生代藝術家及知名藝術家作品。
       4. 各類公開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5. 各畫廊及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6. 具有典藏價值或特殊藝術價值之美術品。
三、依本作業要點蒐購典藏品時,以大臺中地區(含臺中市、南投縣、彰
    化縣、苗栗縣、雲林縣)前輩藝術家作品為優先。
四、蒐購原則:
    (一)符合本館定位及典藏對象與類別。
    (二)美術品應來源明確、所有權清楚,取得過程須符合現行相關法令
        規定。
五、實施方式:
    (一)依據本局典藏審議委員會(下稱典藏審議會)作業要點邀聘典藏委
        員,召開典藏審議會審查推薦擬蒐購之美術品及其他藝術家相關
        手稿、圖像、創作用具等,並對審查通過之作品與物件訂定購藏
        參考價格。
    (二)將典藏審議會訂定之購藏作品參考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採購事宜。
    (三)議價完成之作品,辦理驗收程序後入藏。
    (四)美術品經蒐購後應辦理登錄及保險,列入財產管理,並於每年十
        二月底統一寄發典藏證明。
六、蒐購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作業要點經本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