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載運乘坐輪椅之乘客,
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
助要點)第五點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本府依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公開徵求
具有預約叫車能力之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計程車客運業(以下
簡稱業者),由該業者招募或經營通用計程車,並應與交通局簽訂臺
中市通用計程車服務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曾受領購車補助且已正常營運滿五年以上或未曾受領購車補助之通用
計程車業者、駕駛人,提供服務且加入與交通局簽訂行政契約者,得
為本要點之獎勵對象。 |
|
四、符合本要點獎勵對象之通用計程車,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五十趟
基本趟次者,得透過業者向交通局申請營運獎勵金。
前項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補助方式及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未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每趟次補助
新臺幣五十元。
(二)當月載運乘坐輪椅乘客達六十五趟目標趟次者,得依以下二種
方式擇一申請所有趟次補助:
1.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2.每趟次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
(三)前款第二目以停留服務時間及空駛里程計算補助額度之方式如
下:
1.每趟次停留服務時間,依本府公告計程車運價之計時費率換
算為十五分鐘金額。
2.每趟次空駛里程,依本府公告計程車運價續程費率換算為補
助里程金額。補助里程之採計,以預約整合系統紀錄空駛起
迄點間之行駛路徑里程為準,並以十公里為限。 |
|
五、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通用計程車,須為加入預約整合系統且當月份營運
趟次有紀錄可稽者。但已申請其他中央補助款或受政府委辦經費支應
之趟次,不得再重複申請。
申請趟次由交通局以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紀錄、電子票證、衛星軌跡資
料或電訪方式抽查確認趟次資料。 |
|
六、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通用計程車,由業者檢附下列文件,於交通局通知
期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預約整合系統營運紀錄。
(三)業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營運獎勵金申請經交通局審核並獲交通部公路局同意核撥後,業者應
將營運獎勵金核實撥付予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通用計程車。 |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不符合補助要點及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已獲核發獎勵金,經查獲檢具資料造假不實、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
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
放之獎勵金,逾期未返還者,依法追繳營運獎勵金;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