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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8: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烏區民字第10300023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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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
    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依據「臺中市各
    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及本區實際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適用之里活動中心範圍如下:
    (一)臺中縣市合併後轉型為里活動中心者:五光里活動中心、溪尾
        里活動中心。
    (二)本所早期興建之集會所、社區活動中心(社區發展協會代管者
        除外),因土地所有權非屬臺中市政府權屬,準用本要點規定
        辦理。(如:舊學田活動中心、舊溪壩活動中心)。
三、本區轄内里活動中心由本所管理,但為提高使用效益,得視實際需
    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並訂定委託契約(如附件一)。

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含所屬班隊)作為集會
    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其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
    應向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或由委託管理單位轉送)提出申請
    書(如附件二),依下列規定辦理,經同意並繳交租用費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
        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未涉有
        營利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
        金。
    (三)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含所屬班隊)舉辦之集會及文康娛樂
        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
        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四)臺中市政府(含所屬機關)及本所,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
        ,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情
        況酌減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六)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租用費如有免收、減收情形者,仍應
         酌收水電費及空調冷氣費。(市府及本所免收)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
    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並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及
    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六、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每年與本所
    簽訂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七、申請人使用完畢需俟使用者完成清潔及場地復原後,經本所認定設
    備無遭受損壞時,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如附件四)。如發現未關
    閉照明或空調設備或有損壞公物等情形,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
    壞賠償費用;經同意免繳保證金者,仍應照價賠償損害,如因而發
    生公共危險時,應負法律及損壞賠償責任。
八、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原則如下:
    (一) 本所依活動中心場地大小,訂定租用費基準表(如附表五)。
    (二)活動中心租用,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申請租用逾四小時,不
        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其租用費以單場租用費除以四小時之
        每小時費用計算,空調冷氣費亦同。長期性租用每日以8小時
        計算為原則。
    (三)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
        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限同
        年度),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證金仍
        無息發還。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原核准時間不能使用時,
        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四)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
        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辦理公益活動租用活動中心,其租用費
        以原訂標準之百分之二十收取。
九、里活動中心管理:
    (一)活動中心得設置管理員,由本所或委託管理單位遴派人員擔任
        ,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活動中心經常性之清潔維護及管理工作,並負開關門之責。
        2、各機關團體及個人申請同意使用時之監督、指導使用人依
           規定使用,並防止破壞、擅自變更設備及內容等情事。
        3、其他本所交辦事項。        
    (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由管理員清查登記並由
        本所列冊管理。
    (三)活動中心經依規定申請同意使用後,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
        表六)。
    (四)本所訂定里活動中心使用須知(如附表七)應懸掛於活動中心
        內,供民眾遵行。
    (五)維護公共環境之整潔及衛生,不得從事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
        並應避免噪音干擾週邊住戶安寧。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里活動中心應不予租用;已同意者,應立
    即停止使用:
    (一)申請程序或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未經申請同意私自使用里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者,經發現移送
        警察機關查辦。
    (八)曾租用場地,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租用一年。
十一、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或非
      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
      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三、如遇本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或里辦公處辦理各項集會活動
      時,租用者(含長期租用)經本所告知應無條件暫停使用或延期使
      用。

十四、活動中心之維護費用,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
      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使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
      ,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
      列預算辦理。

十五、本要點函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