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暨管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476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有效管理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落實督導功能,以提升本市特
    殊教育實施之成效,並提供學生相關支持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專業人員係指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單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
    專業人員。
三、服務項目:
  (一)評量學生能力發展及其學習、生活、就業環境需求,擬定處置計
        畫。
  (二)參與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執行、檢討及追蹤。
  (三)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親師生所需之教育、親職教養、衛
        生醫療、社會福利、轉銜輔導等相關專業領域服務、家庭支援與
        諮詢。
  (四)協助教師有關教學、訓練、評量及生活輔導等事宜。
  (五)協助引介個案連結相關資源,提供介入協助。
  (六)提供其他相關專業領域服務。
四、專業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應將履歷表、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交由學校承辦人員報
        教育局備查。
  (二)進行個案討論、評估,應作成評估結果紀錄,提供學生及其家長
        、學校教師相關專業諮詢。
  (三)依據前款評估結果,經會議討論,確定學生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之重點及目標,並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項目。
  (四)學生接受多領域專業人員服務時,應優先採用整合模式運作之。
  (五)提供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
        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
        生任課教師及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參與;服務結果應主動通知學生
        任課教師及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並建立服務紀錄,建檔保存。
  (六)應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個案評估建議、排課、填
        寫服務紀錄及治療師評核填報作業,且於每學期結束前 (上學期
        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於六月三十日前) ,確認已詳實填寫
        完畢。
  (七)如遇排定服務時間無法到場,應主動與學校承辦人員聯繫請假事
        宜,並協調補服務時間。
  (八)學生如經評估後建議須就醫再診斷,或已無再提供此服務之必要
        時,應向校方或家長說明。
  (九)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相
        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五、學校相關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教師應主動發掘學生相關專業服務需求。
  (二)學校承辦人員應依規定時程辦理申請程序。
  (三)學校承辦人員應依審查結果進用專業人員,並將履歷表、進用契
        約書、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等資料報教育局備查。
  (四)學校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排定服務時間,
        並主動聯繫學生、教師或家長。
  (五)如遇排定服務時間學生無法到場,學校承辦人員應主動與專業人
        員聯繫,並協調補服務時間。
  (六)學校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資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案服務
        紀錄、場地及設備器材,供專業人員參考及使用。
  (七)教師應與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評估學生能力,據以擬
        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及教學訓練活動內容,並確實執行。
  (八)學校應指定相關教師一人擔任個案管理教師,在校學生接受服務
        時,個案管理教師應全程在場共同瞭解相關專業人員輔導重點,
        與相關專業人員共同討論個案情形,以及應配合輔導事項,並建
        立學生資料檔案妥為運用。
  (九)實施在家教育學生入宅服務時,學校承辦人員並應主動與在家教
        育巡迴輔導教師聯繫,瞭解入宅服務實施情形;在家教育巡迴輔
        導教師應將輔導紀錄副知學校承辦人員。
  (十)學校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專業人員到校服
        務回報,並查閱評估建議及服務紀錄填寫情形,且定期檢視專業
        人員所填寫內容之適切性,以作為後續申請之參考。
  (十一)學校承辦人員應謹慎評估學生接受服務成效,並於每學期結前
          (上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於六月三十日前),登入教
          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報專業人員行政績效評估。
  (十二)學生如經相關專業人員建議須就醫再診斷,或已無再提供此服
          務之必要時,應協助向家長說明。
六、工作管理:
  (一)專任專業人員
      1.工作時間、地點及內容依進用機關規定辦理。
      2.未服務個案時段應返回進用機關指定上班地點,協助辦理專業人
        員相關行政業務、支援諮詢服務或聯繫輔導等相關事宜。
      3.請假程序如下
     (1)應向進用機關完成請假程序。
     (2)提供巡迴服務者,並應向請假當日服務個案學校完成報備,並協
        調補服務時間。
     (3)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兼任專業人員
      1.工作時間、地點及內容依進用契約辦理。
      2.簽到(退)應詳載服務日期及起訖時間。
      3.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學校完成請假報備程序,並向學校承辦人員或服務個案
        家長協調補服務時間。
     (2)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進用契約辦理之。
七、督導管理與績效評核:
  (一)學校承辦人員
      1.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
      2.每學期結束前應確認服務紀錄及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悉數填寫
        完畢。
      3.每學期結束前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專業人員行政績
        效評估填報作業。
   (二) 進用機關(構)
      1.訂定專業人員工作內容及考核辦法,並明定於進用契約。
      2.進用時間結束前應完成績效考核程序,以為後續進用之依據。
   (三) 教育局
      1.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專業團隊系統之服務紀錄填寫
        情形及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狀況。
      2.於每學期結束後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專業團隊系統,查閱
        該學期專業人員個案評估建議、服務紀錄填寫情形暨專業人員到
        校服務回報、治療師評核、行政績效評估回報狀況,評估檢討執
        行成效,作為教育局未來規劃執行之參考。
      3.教育局辦理專任人員考核之結果,將為後續進用之依據。
      4.對於專業人員特殊表現或具體事蹟,教育局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
        懲事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