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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計畫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四條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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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
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透過教育訓練、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積
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加強全民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保護志工服務量
能,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發揚志願服務美德,爰訂定本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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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居民年滿十五歲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當年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投保年齡資格,具服務熱忱,得擔任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者(以下
簡稱環保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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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保志工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運用單位為臺中市各區公所(臺中市
和平區公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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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
(一)應依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及本計畫運用環保志工。
(二)運用單位於運用環保志工前,應檢具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包括
環保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
目)送環保局備查。
(三)運用單位應為環保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相關規定依當年度
衛生福利部規定辦理)、增能教育訓練、出勤餐費(含誤餐費)
,並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採購服勤之工具配備(如清掃工
具、反光背心及工作服等)。
(四)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及保障志願服務者之知能,運用單位
應對召募之志願服務者辦理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召募之志願
服務者應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後始成為正式環保志工。
(五)環保志工訓練結業證明書由運用單位(補)發放,服務紀錄冊
由運用單位造具名冊,檢具訓練證書影本,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六)環保志工服務時數紀錄由各運用單位自行填寫於服務紀錄冊並
核章備查。
(七)運用單位應進行環保志工小隊常態性督導考核,以利落實組織
服務運作及管理情形,並應配合環保局辦理臺中市志願服務業
務評鑑,依評鑑指標每年提供志願服務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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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建制:
(一)環保志工小隊:
1、由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公開召募作業,環保志工小隊以一里
一隊為原則,員額編制每隊組成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新
成立之環保志工小隊,組成以三十人為上限;本計畫公告
前既有之環保志工小隊,該隊員額以最近一次申報志工保
險最高投保人數為上限。另人數超出一百人以上者,運用
單位得視實際需求分為二隊,並報環保局核備。
2、運用單位得於轄區內總人數不變原則下,視各環保志工小
隊運用情形,調整控管各隊人數。但新成立之環保志工小
隊人數,得列入該區總人數額度辦理。
3、環保局得視運用單位執行情形及評鑑成績等,調整該區人
數總額度。
4、環保志工小隊隊名得參考地區名統一訂定,例如○○區
(行政區)○○里(里別)環保志工小隊。
5、各環保志工小隊應設置小隊長一名,推派方式與任期由運
用單位另訂之。
(二)環保志工中隊:
1、為協調及推動環保志工業務,由環保志工小隊依行政區域
成立環保志工中隊。
2、各環保志工中隊應設置中隊長一名,可由各環保志工小隊
長推選或由區長兼任;推選方式與任期由運用單位另訂之
。
(三)環保志工大隊:
1、為結合社會資源,凝聚本市環保志工向心力,共同推動環保
工作,特成立環保志工大隊。
2、環保志工大隊設大隊長一名,由市長擔任之,副大隊長二名
,分由副市長及環保局長擔任之、總幹事由環保局綜合計畫
科科長擔任之。
3、大隊委員組成:
(1)大隊長、副大隊長。
(2)各區現任區長及中隊長。
4、環保志工大隊委員會每年由大隊長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次,
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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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配合運用單位,協助轄區道路、空地、區里公園環境清潔維
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登革熱防治宣導等。
2、參與空地綠美化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溪、淨灘、國家
清潔週及環境維護工作等。
3、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資源回收等環保理念傳達。
4、協助垃圾減量、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導。
5、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視各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
定)。
(二)特別服務工作:
1、配合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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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保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至少六小時,由環保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
運用單位辦理之課程,課程建議規劃如下:
1、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二小時。
2、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
3、志願服務經驗分享二小時。
(二)特殊訓練至少二小時,與環境保護相關或經環保局同意之課程
內容。
(三)完成上述之基礎及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發給結業證書,始成
為正式環保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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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環保志工之義務:
(一)環保志工服勤時不得向需求或協助單位收取酬勞;志願服務證
不得冒領、轉借或做其他不當使用。
(二)環保志工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每半年得由所屬小隊長考核
一次。
(三)各環保志工小隊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志願服務紀錄冊編號
及日期),協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
及服勤資料等建置維護。
(四)環保志工如有因疾病、身體不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長期無
法服勤情形,應告知小隊長或運用單位,得視情形輔導予以解
任;解任滿一年且原因解除後,得申請重新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
(五)環保志工無正當理由未達服勤時數者(每年應服勤累積達三十
二小時以上)或未依規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經多次輔導無法改
善者,運用單位或小隊長,得逕予解任;解任滿一年後經運用
單位核可,始得申請重新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六)環保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應逕予解任,並不得再申請加入環保志工小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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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環保志工之獎勵與評鑑:
(一)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始成為志願服務法規範志工,領有志願服
務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
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
卡。
(二)獎勵項目:
1、依據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下列獎勵: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
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
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
證書。
2、依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之「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
申請下列獎勵:
(1)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金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2)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銀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3)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銅質徽章、證書及獎品。
3、每年度臺中市績優環保志工小隊之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另
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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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配合臺中市每年十二月五日為志工日,辦理志願服務相關表
揚、宣導等活動。
(二)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以環保局最
新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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