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甲區秘字第113002364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提高
    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供公務而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公所所有之汽、機車。依用途區分為
    以下三種:

    (一)區長公務座車:專供區長公務使用之車輛。
    (二)公務汽車:除區長公務坐車以外供各課室業務上使用之汽
          車。

    (三)公務機車:供各課室執行勤務使用之機車。
四、本要點所稱之本所各類使用公務車輛之人員定義如下:
    (一)保管人:因公務需要或管理需求有配置及保管特定公務車
          輛或機車之人員。

    (二)借用人:因公務需要申請調派公務汽車之人員,得與保管
          人為同一人。

    (三)駕駛人:執行該次公務實際駕駛公務車輛之人員,得與保
          管人或借用人為同一人。
五、本要點所稱管理使用,指公務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
    理及本要點第四點人員之管理等事項,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六、公務車輛,除區長公務座車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停放地點外,
    其他車輛均應停放於指定地點集中管理,如有公務需求須停放於
    非指定地點,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非本要點配置公務車輛人員,因公務推動需要得依本要點規定向
    管理單位申請派車。
七、使用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其他緊急、突發事故。
八、借用人申請借用公務汽車,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由管理單位核派始
    可行駛;另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派車單之車輛使用紀錄等欄
    位,並拍攝借用前後車輛內外觀之照片或影片,使用完畢後將派
    車單及影像資料交車輛管理單位收執。
九、上班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因公必須借用公務汽車者,除依程序申
    請借用外,並應檢附計畫文件或公函等佐證文件。如遇公務緊急
    事件需用車輛者,得逕洽車輛管理單位借用,但事後應補辦申請
    手續。
十、公務汽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借用
    人如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單。
十一、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協助處
      理,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
      由駕駛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

      公務車輛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管理單位按行車紀錄
      表或依規定程序填具車輛請修單,經核定後始得送廠檢修。
十二、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
      任險、機車強制險,並定期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十三、公務車輛保管人、借用人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
           單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五)儀容保持整潔。
     (六)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一級保養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
     (九)禁止超載。
     (十)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一)禁止兼營車輛相關之業務。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十三)行駛前後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行
             車安全。
十四、駕駛人違反前點規定辦理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規定簽請議處
      相關失職人員外,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十五、各車輛保管人或借用人使用車輛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
      後之加油確認單填上車號及里程數,於次月5日前送交管理單
      位備查。本加油確認單由管理單位保存3個月。
十六、各機關公務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對所保管、借用之公務車輛
      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
      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
      毀損之日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
      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