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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之春暉教育宣導、課程與諮商輔導之效能,提高春暉教育品
質,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春暉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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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 宣導春暉教育相關政策,以掌握校園春暉資源、編撰校園春暉教
育計畫、執行校園春暉教育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 增進教師春暉教育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
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所屬學校。
(三) 提供學校春暉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與輔導困境。
(四) 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學校教學資源、諮詢輔導、經驗交流
之平臺。
(五) 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所屬各級學校春暉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 配合教育部春暉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七) 辦理其他春暉教育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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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教育局簡
任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
書一人及幹事一至二人,由學生事務室人員兼任。
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五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專任輔
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校教師遴聘兼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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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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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二至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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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幹事及輔導員於參加校長甄選、主任甄選及介聘時,依規於服務年
資及特殊加分項目採計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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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局得於每學年度視輔導團團員辦理春暉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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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