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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里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300846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
    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指下列各里活動中心
  (一)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
        中心。
  (二)其他經市府核定,由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三、里活動中心由本所民政課管理,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本
    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活動中心由本所管理,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
        管理。
  (二)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應由本所登記並列冊
        管理。
  (三)本所應訂定里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里活動中心內明顯處。
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
    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
    住或營業之用。
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如附表一)、場地復
    原切結書(如附表二),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水
        電費。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
        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水電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應備公函,除長駐性之社團或
        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水
        電費。
  (四)市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水
        電費。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
        況酌減租用費(準用長期性使用收費),但仍應繳交水電費。
  (六)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經管理單
        位同意後得申請免繳租用費、水電費。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
    出申請,經本所初審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
   (如附表二)向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水電費。舉辦活動時,如有違
    反切結內容,依法究責。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以2個月為限;如需續借
    者應重新提出申請。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
    租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六、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七、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管理單位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
    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
    損害賠償之責。
八、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
    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里活動中心租用費,除長期性使用外,應依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
    及使用之附屬設備,依據「臺中市大里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
    收取費用(如附表三);如因個案特殊條件,應先整體考量轄區內
    里活動中心收支平衡原則後,再以專案研議簽報管理機關首長同意
    後辦理。

十、里活動中心租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
        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二)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費用
        不予退還。

十一、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清潔
      費及設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
      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十二、里活動中心經依規定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
      附表四)並由本所派員加強管理。

十三、本要點經函報市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