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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家字第10800016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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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場地之使用管理,並提
    供各機關、學校及團體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場地租用範圍為視聽室(辦理研習講座)、會議室(召開會議及
    研習活動)、多功能室(辦理研習及親子活動)。
三、本中心場館開放租用時間:
    (一)平日及周六: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國定假日、周日、夜間,不對外開放。
四、本中心開放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社教文
    化活動,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中心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活動時,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填具租用申請表,並檢附計畫書於租用七日前向本中心提
    出,經本中心核准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並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
    、投保公共意外險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租用費包含基本租金(含水電費)、清潔維護費。
    各級機關學校、社福團體得免繳納保證金外,場地租用費予以九折優
    惠。
六、場地使用以本中心活動及課程為優先,如當日本中心已有活動或研習
    ,則不開放租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
    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吸毒、賭博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吵鬧、喧嘩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者。
   (八)其他影響安全之行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立即中止使用及租用;已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
    金均不退還,如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有營業行為者。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有影響環境衛生顧慮者。
   (六)擅自變更申請活動內容者。
九、申請租用中心場地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
    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者,
    中心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
    償。
十、場地勘查與會場布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專責與本中心管理人員聯繫,
        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申請單位工作人員勘查場地時,應會同本中心會場管理人員,並
        於上班時間內洽詢辦理。 
    (三)活動場地布置由申請單位與本中心協商後自行負責,未經本中心
        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且不得於中心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
        、天花板等處所任意張貼,並嚴禁破壞建築物原有結構及固定設
        施。 
十一、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
      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
      事者,申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十三、本規則內容,除調整開放時間需經教育局核定後實施外,其餘內容
      ,經主管會議討論,主任核可後公告實施,修定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