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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1: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清水區公所青少年活動中心、親子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清區社字第101001984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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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使用、維護青少年
    活動中心及親子活動中心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可借用之場地為青少年活動中心一樓禮堂、三樓宿舍及親子
    活動中心一樓閱覽區、二樓展覽區。
三、借用場地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附活動計畫書辦理借用手續
    ,經本所審核通過後依規定繳交管理維謢費。管理維謢費應繳入
    市庫,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四、管理維護費每場次(不含青少年活動中心三樓宿舍)1000元。
五、借用場地每場次(不含青少年活動中心三樓宿舍)以4小時為原則
    ,逾時每小時加收250元,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六、青少年活動中心三樓宿舍借用以日為單位(中午12時至隔日中午12
    時止),每間每日管理維護費300元。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所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害公益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三)營利性之活動。
  (四)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五)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八、場地各項設施應善盡保管使用之責,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或回復
    原狀,使用各項設備並應會同本中心管理員開啟,不得擅自啟用,
    以策安全。
九、申請借用本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於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
    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本所若有重要公務需使用本中心時得停止借用,所繳管理維護費無
    息發還。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管理維護費。
  (一)、本區各公立學校每年得免費使用二次。
  (二)、本區大專青年聯誼會得免費申請借用。
  (三)、其他經本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十二、青少年活動中心於借用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替代役男期間,不
      適用本要點。
十三、本要點經簽准 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