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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哺集乳室使用維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清區秘字第102002041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母乳哺育政策,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特
    設置哺集乳室並鼓勵本所同仁及洽供婦女哺餵母乳,以下簡稱本室。
二、服務對象:需要哺集乳之女性民眾及員工。
三、開放時間配合本所上下班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至下午17:00。
四、電器用品請謹慎使用。
五、本室之管理由本所秘書室總務人員負責。
六、使用者需配合事項:
   (1)本室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2)禁止販售或贈送母乳代用品。
   (3)請勿將嬰兒單獨置於床上。
   (4)請維持室內清潔並禁止吸菸。

七、其他注意:
   (1)本哺集乳室免費提供相關設施及用品,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
      、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
   (2)進入後請將大門上鎖,並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使用後離開
     時請換掛『未使用』之告示牌,並記得關燈,將個人物品攜離。
   (3)使用後請填『哺集乳室使用登記簿』以利管理,非哺集乳人員不  
     得任意進入哺集乳室。
   (4)母乳專用冰箱使用規則:禁止儲存食品、零食、飲料及水果等食   
     物,冷藏溫度需保持在4℃以下,並隨時保持清潔。集乳者請在
     集乳袋上標示姓名及日期,並請於下班前,將集乳袋帶回,本所 
     不負保管責任,若存放至隔日將由清潔人員予以清除。
   (5)由本所服務人員引導至哺集乳室,使用者使用完畢由清潔人員立
     即整理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