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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大坑登山步道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景管字第106000041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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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大坑登山
    步道經營管理及保育工作,加強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提昇管理維護
    品質,激發市民對自然環境之使命感及責任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認養標的:本所經管之大坑登山步道內步道、公廁、涼亭、休
         憩平台、停車場及其他服務設施,並以本所提供資料為準。
    (二) 申請單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認養事宜之本國合法立案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民間企業及個人。
    (三) 認養單位:經本所許可辦理認養事項之單位。
三、申請認養標的以下列單元為限:
    (一) 步道及附屬設施:以里程碑起算100公尺為單元,含步道、欄杆
         、攀繩、座椅、花廊、照明系統、告示牌及里程碑。
    (二) 涼亭、休憩平台或其他設施:以整座為單元,得包含周邊10公尺
         範圍。
    (三) 公廁:以整座為單元。
    (四) 停車場設施:以整座為單元,含鋪面、花臺、涼亭及告示牌。
    (五) 植栽綠地:以完整區塊土地範圍為單元,步道以里程碑起算,
         每100公尺兩側安全可及範圍為單元。
四、申請單位得檢具認養申請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送請本所審核(附
    件二)同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附件三)。
    (一)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他申請單位檢附登記證明文件或政
         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 認養計畫書(附件四)。
    (三) 認養範圍位置平面圖或示意圖。
    (四) 現況照片4張。
    同一認養標的,同時有二個以上申請單位申請認養時,由本所依認
    養計畫書內容評定優先認養單位。
    本所得鼓勵認養標的之鄰戶或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等就近認養
    。
五、申請單位得依認養標的性質選擇下列維護管理事項,並載明於認養
    契約書中:
    (一) 環境清潔維護: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附件五)。
    (二) 植栽綠地養護: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枝葉修剪
         及樹木扶正(附件六)。
    (三) 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設施檢查、修繕養護及遭他人違規或
         不當使用之通報(附件七)。
    (四) 認養契約書指定之其他事項。
六、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七、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向本所申請續約,其經本所認
    定無本要點所定終止契約事由,且依第十六點考核績效優良者,經
    本所同意後續訂契約。
八、對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占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或其
         他情形)或阻礙遊客使用之不當行為。
    (二) 未經本所許可設置廣告物、設置攤販、轉租營利或其他情形
         之營業用途。
    (三) 未經本所許可野放生物及種植危害生態之外來種植物。
    (四) 未經本所許可舉辦活動。
    (五) 未經本所許可進行整地、設置、改建、拆(移)除設施、濫
         伐及毀損樹木植栽。
    (六) 將認養標的土地一部分或全部交付他人使用。
九、於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本所得
    終止認養契約,認養單位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一) 本所因政策或業務需求,需收回使用。
    (二) 本所因業務需求,需舉辦活動、拆除(遷)或改建認養標的
         ,認養單位拒絕配合。
    (三) 認養單位維護管理績效不佳,經本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
    (四) 違反本要點、認養契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為提昇認養標的品質或認養單位形象,得
    檢附位置圖、內容、規格、數量、經費預算表之書面文件,報經
    本所審核同意後,設置下列設施,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全額負擔
    。設置之設施如涉結構安全,應依規檢附相關技師簽證報告。
    (一) 認養單位名牌。
    (二) 種植原生種樹木或景觀植栽。
    (三) 增設里程碑、指示牌、解說設施及照明燈具。
    (四) 休憩設施、安全設施及其他服務性設施。
十一、本所得視認養標的性質,請認養單位以現金或支票繳交新臺幣
      六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並於認養期滿無應辦事項後無息退還
      。
十二、認養單位如違反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應於本所通知後限期改
      善,改善所需費用不予補償,逾期未改善者,本所得代為改善
      ,所需費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由本所向認養單位予
      以追償。
十三、認養期間滿二年者,本所得以下列方式獎勵認養單位:
      (一) 贈送感謝狀、出版品或書籍。
      (二) 邀請參加本所或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舉辦之活動,並
           得於媒體宣傳認養成果。
十四、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
      得檢附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書(附件八)及相關單據證明,送
      請本所書面審查同意後,開具證明文件。
十五、認養單位於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後,需拆除第十點第一款及其
      他經本所指定之設施,所需費用由認養單位自行負擔。
十六、本所應依第八點每季定期考核維護管理績效,並得視需要不定
      期派員稽查,以利了解認養標的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