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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清地四字第113000300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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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
    規定。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處理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除本所各業務課主管為當然委員兼任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兼)之;其中社會公
    正人士、學者及專家,至少一位。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開會時:
    (一)以主任或主任指定之委員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六、本小組當然委員任期隨本職進退,當然委員以外委員出缺時,由主任
    另行遴派。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視國家賠償業務性質,由該課業務單位人員及本所研
    考人員辦理。
八、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對會議事項有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
    論及表決。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交通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