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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參加各項體育競賽績優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民字第10300022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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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響應政府推行全民
          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強健體魄,培養正當休閒活動,提昇
          臺中市清水區(以下簡稱本區)運動風氣,進而建立祥和
          健康的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區各國民中小學學校及選手。
三、代表本區參加臺中市運動大會之田徑選手或隊伍優勝者,發給各
    該組競賽種類單項績優獎勵金。績優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1.學校獎勵:代表本區參加市運者(人員以市運列冊為主),發給
                該校獎勵金(每名核發1,200元)作為再訓練經費。
    2.田徑參賽選手獎勵:
      個人部份:第一名1,600元,第二名1,200元,第三名800元,
                第四名600元,第五名500元,第六名400元,低於8人
                取前三名,馬拉松、三仟公尺障礙賽、五仟公尺、
                一萬公尺、社男十項、社女七項運動加倍發給,破大
                會紀錄者加發3,000元。接力部份:比照個人獎金加倍。
    3.田徑團體獎勵金:社會組及國小組以錦標計算
                      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
                     ,第四名3,200元

四、各校田徑選手及教練經市政府遴選為代表市參加市級以上及全國性
    正式比賽之田徑選手及教練每名發2,000元獎勵。申請者須有市政府
    核准文號。

※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區長核准者。

五、申請期限:符合申請條件者必須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不予受理。
六、申請規定:
    1.大會印發之秩序冊。
    2.在學證明或服務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4.選手及教練獎勵金需檢附印領清冊辦理。
    5.學校獎勵再訓練經費需檢附原始憑證辦理。

七、經費來源:台電協助金補助。
八、本要點簽陳區長核定;修訂時亦同。
九、本要點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