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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力字第112014768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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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
    試職缺獎勵措施。
二、獎勵對象: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但任用雙軌制機關
         得提列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等考
         試)職缺數需達八人以上。
   (二)臺中市各區公所。
三、職缺計算範圍:以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為計算範圍,本府
    各一級機關應含所屬機關(學校)一併計算。
四、職缺適用範圍:
   (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列入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
         職缺為準(含正額、增額錄取及補訓人員)。
   (二)提列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職
         缺亦併入計算。但提列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應維持一比一
         之比例,即以各獎勵對象上年度提報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職
         缺數為準,其提缺數每滿一個,得於下一年度提列地方特考職
         缺數一個(臺中市各區公所不受一比一之比例限制)。未依上
         開比例提缺者,得不予獎勵。
   (三)另為配合弱勢族群保障政策,且依法有進用最低比例之規定,
         各獎勵對象提列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之
         職缺,亦可併入計算。
五、不列入本獎勵措施得提列考試職缺數計算範圍:
  (一)非以考試制度用人職缺,如醫事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及
        機要人員。
  (二)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未設置之類科。(以各該考試考選部公告類科
        為認定依據)
  (三)性質特殊考試(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之職缺。
  (四)人事、主計、政風等一條鞭體系之職缺。
六、評分項目及配分級距:

評分項目

配分級距

提缺比

(配分占百分之七十)

(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乘以百分之一百

未達百分之三十五不予計分

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得分四十分

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得分五十分

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得分六十分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得分七十分

提列預估職缺比

(配分占百分之三十)

(提列預估職缺數/機關總提缺數)乘以百分之一百

未達百分之二十不予計分

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得分十分

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得分二十分

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得分三十分

提缺數

(額外加分項目)

(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本府總提缺數)乘以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加總分五分

達百分之七以上加總分十分

說明:

一、提列預估職缺數: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提列預估職缺(指職缺需用時段為非現缺或以含所屬機關名義提列職缺)之數量。

二、機關總提缺數: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提列各類科考試職缺之總數。

三、評分項目均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總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四、計算期程:上一年十月一日起至該年九月三十日止。

七、敘獎額度及對象:
   (一)總分五十五分至六十五分: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二次,機關
         首長及推動有功人員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總分六十六分至七十九分: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三次,機關
         首長及推動有功人員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總分八十分至八十九分: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六次,機關首
         長及推動有功人員得各核予嘉獎二次。
   (四)總分九十分以上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九次,機關首長及
         推動有功人員得各核予記功一次。
   (五)前四款機關首長為政務首長者,得於機關首長獎勵額度內,核
         予督導(推動)本規定業務有功人員。
八、為鼓勵本府各一級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所屬機關學校)推
    動本方案,各一級機關得於本府核定有功人員之獎勵額度內辦理所屬
    機關學校敘獎案,敘獎人數如下:
   (一)所屬機關學校數五個以下者,最高以二人為限。
   (二)所屬機關學校數五個以上者,每增加五個所屬機關,得增列一人
         ,最高以十人為限。
    各一級機關得視所屬機關學校實際推動情形及執行狀況,於最高總額
    度(上開敘獎人數乘以有功人員獎勵額度)內自行分配人數及獎勵額
    度辦理敘獎案,不受上開最高人數限制,惟單一人員敘獎額度不得逾
    有功人員之獎勵額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