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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各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戶字第10700242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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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
    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防止資料不當使用及外
    洩,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
    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
    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民政局暨各戶所)依
    據戶籍法及國籍法規定需使用移民資訊資料者,以線上資料即時查詢
    方式,查詢入出境資訊、大陸港澳及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資訊、外籍
    人士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三、注意事項:
  (一)民政局暨各戶所應依戶籍法、國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
        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妥善處理
        及利用。
  (二)民政局暨各戶所應設置本系統專責人員,負責單位內申請帳號與
        稽核作業。
  (三)各戶所申請帳號應填具申請書且經主管核章後函送民政局審核後
        向移民署申請。
  (四)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
        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五)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後,如紙本文件無保留之必要性,應即銷毀
        至無法辨識。
  (六)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嚴防他人未
        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七)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
        系統時,本系統專責人員應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並留存紀錄以
        供稽核。
  (八)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
        用權限。
  (九)依本要點所生之重要紙本文件(如:帳號申請書、稽核紀錄等)
        有保存必要者,保存年限為五年。
四、稽核:
  (一)內部稽核:
     1.每月依附表一辦理稽核作業,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
       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並做成紀錄以
       利查核。
     2.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
       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3.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並依附表二辦理稽核作業。各戶所應將辦
       理情形紀錄表送民政局備查。
  (二)外部稽核:
     1.民政局得依前款紀錄表,派員至各戶所實地抽查並進行稽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五、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者,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
    者帳號權限外,並依法追究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