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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后里區立活動中心兼內埔國小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后區秘字第11000117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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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文化體育活動,提倡正當娛樂並能充分使用管理區立活動
    中心(兼內埔國小體育館)【以下簡稱本中心(館)】,特訂定本
    要點。

二、使用本中心(館)應按使用樓層向本所或代管單位申請,不得供作居
    住或營業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如向代管單位申請者,代管單
    位須函文予本所備查:
    (一)機關、團體應函文及檢附切結書,詳細載明使用事由、日期、
          時間、活動內容及售票與否,向本所或代管單位申請核准並繳
          費後,方可使用。 
    (二)一般民眾申請者,必需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詳細載明使用事
          由、日期、時間、活動內容及售票與否,向本所或代管單位申
          請核准並繳費後,方可使用。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
    者,本所得撤銷同意,所繳費用並不得請求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影響鄰近住家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四)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活動有損本中心(館)施設環境,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六)影響學生安全、校區安寧及學生上課,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七)營利行為。
四、本中心(館)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晚間六時至十時,晚間不得超過十時,但有特殊情形、事
        先經本所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之。
五、使用本中心(館)必須繳納費用另訂之(如附表)。
六、臺中市后里區內埔國民小學使用本中心(館)辦理學校教育活
    動、體育活動或其它有益身心之健康活動,為場地使用管理上
    之需要,雙方另訂契約辦理。
七、使用本中心(館)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
         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本中心(館)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本所同
         意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使用漿糊、 
         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
         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所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物品。
   (五)申請人須在本場地內外搭建臺架或電氣設備時,應先經本所同
         意,始得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搭建 
         與使用時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搭
         建。
   (六)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活動期間場地內外秩序、設備、糾紛及違法事件、公共安全維
         護、意外事件、交通及環境衛生維護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 
         理。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如致本所遭受損害者,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所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八、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應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自
    行處理,本所概不負責。
    申請使用本中心(館)之單位或團體,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
    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所
    ,如有損毀應負賠償及修護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本所得
    逕行修護,費用由場地使用人或切結書人支付。
十、本所不代為售票,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週擅自設售票所
    、販賣攤位、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
    申請手續前,亦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